北京中作国安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与谢盼伏出版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37:14 213 人看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二中民终字第09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作国安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鄢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涛,195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中作国安文化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盼伏,汉族,1977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住xxx。

委托代理人徐灿,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出版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中作国安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作国安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的(2007)朝民初字第06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4日,谢盼伏与中作国安公司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谢盼伏授权中作国安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以纸质图书、电子版、信息网络传播、计算机软件及音像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谢盼伏创作的《后好色时代》(别名《女孩时代》)的专有使用权;谢盼伏在作品上的署名为“梅龙”;中作国安公司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出版上述作品,最低印数为贰万册,如不能按时出版,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3日通知谢盼伏,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中作国安公司在另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出版,除非因不可抗拒力或国家政策调整所致,应按合同的约定向谢盼伏支付版税和归还作品,并按该版税的70%向谢盼伏支付赔偿金,作品版权自动返还与谢盼伏,谢盼伏可以终止合同;中作国安公司采用下列方式向谢盼伏支付版税:元(纸质图书定价)*%(版税率)*销售数量;中作国安公司第一次出版开机印数为贰万册,版税为6%;谢盼伏交付的稿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中作国安公司有权要求谢盼伏进行修改,如果谢盼伏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修改,中作国安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如有预付报酬谢盼伏应返还从中作国安公司所得的预付报酬等等。

签约当日,谢盼伏将《后好色时代》的电子文稿通过电子邮件发至中作国安公司的电子邮箱内。2007年9月16日,中作国安公司对图书进行了预征订,《后好色时代》以《别样女孩》的书名进行了预征订,定价为26元/本。

中作国安公司曾要求谢盼伏对书稿进行修改。谢盼伏称其已按中作国安公司要求对书稿进行了修改,并将书稿于2006年10月8日交付中作国安公司。中作国安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但是认为谢盼伏发来的修改稿基本没有修改,不具备出版的条件,故无法出版该书。在本院审理期间,中作国安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上述修改稿,但是谢盼伏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中作国安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谢盼伏的书稿。2007年1月10日,谢盼伏向中作国安公司发函,提出要求中作国安公司支付预付款,签订一份三个月内出版书稿和有明确违约责任的补充协议;如中作国安公司不愿继续出版,照合约赔偿谢盼伏,两日内支付,特殊情况可以开借款凭条,期限不应超过一个月等等;同时要求中作国安公司在2007年1月12日下午6:00前作出答复。中作国安公司对此未作答复。

以上事实有《图书出版合同》、双方往来电子邮件、谢盼伏致中作国安公司的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谢盼伏同意涉案《女孩时代》一书继续由中作国安公司出版,该书书名及内容均以相关出版社最终的审定意见为准;

二、中作国安公司承诺于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前出版涉案《女孩时代》一书,并负责修改该书直至符合相关出版社的出版要求;

三、谢盼伏与中作国安公司同意按照以下版税方式计算涉案图书首印稿酬:印数×定价×版税率。其中,首印印数为一万五千册,定价为不低于二十五元/本,版税率为百分之六。中作国安公司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谢盼伏支付首印稿酬一万元(已履行),其余稿酬于涉案图书出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谢盼伏一次性付清;

四、涉案图书如需重印或者再版,中作国安公司需于重印或者再版前通知谢盼伏,并于重印或者再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上述方式向谢盼伏一次性支付稿酬;

五、若中作国安公司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需向谢盼伏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五万三千零四十元;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仍按照涉案图书出版合同执行;

七、双方对涉案事宜再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谢盼伏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北京中作国安文化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7日 17: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重印相关文章
  • 北京明星之约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明星之约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75号。法定代表人杨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祥,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道峰,男,汉族,1983年3月22日出生,北京明星之约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主管,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镇程堂村54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上诉人北京明星之约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之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的(2008)东民初字第7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广东中凯公司原审诉称:该公司享有电影《生死拳》
    2023-06-08
    107人看过
  • 刘崇善与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12-1015:59:23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388号原告刘崇善。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法定代表人王一方,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沂,女,该出版社员工。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崇善诉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刘崇善负担。审判长孙黎代理审判员叶海涛人民陪审员董怡娴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谢晓俊
    2023-06-08
    398人看过
  • 北京星纳声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方新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16719号原告北京星纳声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东章房街88号B5-008室。法定代表人王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哲,北京市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恕光,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方新港科技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陈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坤,汉族,1981年x月x日出生,盛邦法律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星纳声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纳声)诉被告北京东方新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新港)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星纳声委托代理人王宇哲、吕恕光和东方新港委托代理人李坤、于国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星纳声诉称:原告于2006年2月14日自原创单位北京东方百惠影视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购得由著名相声
    2023-06-08
    375人看过
  • 李唯中与北京燕山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李唯中。委托代理人高建学。委托代理人李琦琛,北京市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尹崇捷,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法定代表人滕家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天一。原告李唯中与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图书大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唯中的委托代理人高建学,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斌、被告北京图书大厦的委托代理人刘天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唯中诉称,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于2007年8月出版发行的《天方夜谭》,未经原告允许将其翻译作品“乌木马的故事”、“辛迪巴德航海历险记”、“朱德尔三兄弟的故事”收入其中,
    2023-06-08
    387人看过
  • 宗教文化出版社诉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甲24号。法定代表人杨德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越,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教文化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法定代表人陈红星,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商务印书馆)因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6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0月21日受理
    2023-06-08
    210人看过
  • 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等播放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顺平路沙岭段89号。法定代表人马中骏,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14层。法定代表人张继平,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丰泽路26号。负责人朱国华,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永魁,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郑霞,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电信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电信驻马店分公司)播放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
    2023-06-08
    337人看过
  • 北京水木华彩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水木华彩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辛峰村东2号。法定代表人王伟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杰,女,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辽宁省长春市。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19层。法定代表人王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茅,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巍,女,汉族,1982年11月9日出生,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助理,住址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北京水木华彩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水木华彩版权代理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卓越信息技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水木华彩版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帆、王春杰,世纪卓越信息技术公司
    2023-06-08
    393人看过
  • 李树德诉北京国署新出文化发展中心稿酬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李树德,1946年x月x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师院外语系教师,住xxx。被告北京国署新出文化发展中心,住xxx。法定代表人郭东为,经理。原告李树德诉被告北京国署新出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国署新出中心)稿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东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德和被告国署新出中心法定代表人郭东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树德诉称,我与被告签订合同,出版《大学英语六级词汇语法》一书,作为“考易通”丛书之一。我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书稿,2002年11月由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但被告至今尚欠11850元稿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稿费11,850元。原告李树德提交了如下证据:1、约稿合同,2、协议,3、高晓彬转来的李纪平的承诺,4、李纪平付稿酬委托书,5、收条。被告国署新出中心辩称,我中心
    2023-06-08
    222人看过
  • 张某某与北京千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某某与**千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张某某被告:**千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诉称2008年某月某日与被告签定了《购房定金收付书》,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代理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炫特嘉园某号楼某座某室的房屋,原告依合同于当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后原告发现该涉案房屋存在抵押,而被告在签订《购房定金收付书》时并没有告知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购房定金收付书》中也没有将这一情况如实写明,且被告也没有提供该房屋的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意见,为此,原告认为被告代理出售的房屋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预付的2万元定金。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被告代理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炫特嘉园某号楼某座某室的房屋有房主邱某的授权委托,并非无权代理;其次,被告并不否认该房屋在其代理出售时存在抵押这一情况,但是被告认为房屋存在
    2023-06-12
    248人看过
  • 北京维多美雅数字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维多美雅数字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信息路7号数字传媒大厦617号。法定代表人谭晓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学志,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蛟,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人北京维多美雅数字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维多美雅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30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维多美雅公司上诉称:一、微视网ICP备案的经营者是北京来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被上诉人并非适格原告。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四、上诉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五、上诉
    2023-06-08
    309人看过
  • 北京艾度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蓝湖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艾度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北村今典花园9B座1903室。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首席摄影。委托代理人江荣卿,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蓝湖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东街3号静安庄市场三、四层。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尚润,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艾度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艾度文化公司)与被告北京蓝湖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简称蓝湖汇餐饮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艾度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荣卿,蓝湖汇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尚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艾度文化公司诉称:我公司对55张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我公司发现蓝湖汇餐饮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www.bjso88.com及宣传册上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
    2023-06-08
    121人看过
  • 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时间:2007-04-16当事人:卜巾文、周亚平法官: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9315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朝民初字第9315号原告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巩华镇展思门路13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卜巾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祥海,男,汉族,1979年1月31日出生,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址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长矿向阳平房3区53号。委托代理人周家奇,男,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周家墩22号。被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12号楼606室。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本秋,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
    2023-06-08
    347人看过
  • 深圳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与王某房屋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立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赟原告王赟与被告上海立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超公司)因房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5日,王赟与立超公司签订了非居住房屋租赁委托洽谈书:由王赟委托立超公司就本市南京东路187号房屋与出租方洽谈租赁、合作、联营、承包等相关交易事宜;与出租方洽谈条件为年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00,000元,转让费300,000元,承租期限为三十六个月;王赟支付定金50,000元,授权立超公司直接交付出租方。协议签订后立超公司收取了王赟交付的50,000元,未交付出租方。同日,王赟与立超公司签订了非居住房屋带看确认委托书:服务报酬为非居住房屋第一年租金的二十四分之一;支付时间为王赟与房地产权利人签订租赁合同等类似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立超公司提供的房地产地址是南京东路187号(
    2023-04-22
    134人看过
  • 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8888号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马中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成,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月琴,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影视”)诉被告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亚”)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慈文影视委托代理人戎朝,被告中广亚的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叶月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慈文影视诉称:原告于2005年10月21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www.catv.net)向公众提供电影《七剑》的下载、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
    2023-06-08
    198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重印
    词条

    重印是利用图书初版(即第一次出版)时制作的胶片(铅印时是纸型)照原样或仅作极少量修改后的印制。它的特点是对胶片基本上不作改动,从而加快了出书的速度并使生产成本大大降低。... 更多>

    #重印
    相关咨询
    • 北京是全国经济文化中心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3-31
      如果您是应届的话,我可以解答如何才能上北京户口。应届的话看就业单位有没有名额,没有的话可以掏钱挂靠到某单位,俗称买户口,今年最便宜的也得10万+。如果是留学归国人员则不占用公司指标(赤裸裸的歧视天朝大学啊,洋奴心态。。。留学菲律宾也算留学)非应届的有诸如高层次人才引进等非常稀有的机会,门槛非常高。
    • 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怎么起诉啊?谢谢!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15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拆迁安置纠纷提起行政诉讼时,举证责任是由被告人承担的,也就是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有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9-07
      合同的诉讼期为三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主播经纪合同纠纷怎么起诉(经纪纠纷法院怎么起诉)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8-17
      先调解制定还款计划后判决,最后交执行庭执行,一般需要一年左右。
    • 请问公安越权参与民事纠纷合法吗?谢谢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31
      看具体事情的情况;民警是可以处理民事纠纷的;派出所可以从中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话就只有就交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