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施工受伤,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3 12:00:08 418 人看过

该段内容讲述了针对异地施工受伤工伤的认定需要根据个体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来进行具体分析。若参加了工伤保险,则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标准进行赔偿;若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标准进行赔偿。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针对异地施工受伤工伤的认定,需要根据个体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来进行具体分析:

1、若参加了工伤保险,则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标准进行赔偿;

2、若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标准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等。

工伤认定与异地施工受伤情况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未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则视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具有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也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异地施工受伤工伤的认定需要考虑个体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若参加了工伤保险,则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标准进行赔偿;若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标准进行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等。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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