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成立要件如下:
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其次,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第三,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第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地役权的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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