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形成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16:03:42 272 人看过

地役权成立要件如下:

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其次,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第三,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第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地役权的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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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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