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并不属于行政裁决,这种状况属于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和行政裁决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应该说劳动仲裁是属于司法裁判的范围,因为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裁决,第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属于行政裁决,而是属于准司法裁判;
第二,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服,只能就该劳动仲裁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1、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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