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中的矿物垃圾如何处置方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01:41:29 385 人看过

一、工程建设中的矿物垃圾如何处置方法

工程建设中的矿物垃圾处置方法如下:

1.物理法。向细尾矿喷水、覆盖石灰和泥土。用树皮、稻草覆盖顶部,在上风向栽植防风林等。

2.植物法。在废石或尾矿场上栽种永久性植物。

3.化学法。利用可与尾矿化合的或粘结的物质(水泥、石灰、水玻璃等)在尾矿表面形成固结硬壳。

4.土地复原和再植法。在开采后破坏的土地上回填废石、尾矿,沉降稳定后,加以平整,覆盖土境或栽种植物或建造房屋。

5.综合利用法。回收有价金属元素,做建筑材料等。

二、工程建设协议常见的条款有哪些

1.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

2.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期限;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对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的总和;

5.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投资。通常包括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独立费用等几部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

9.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选择仲裁机构是关键,一般可以从地域、性质、规模等方面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机构,也可以依据仲裁机构的章程或者协议选择仲裁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n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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