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未登记财产如何分割
你们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是青春损失费之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你们只应该分割现有的财产,对于其他要求,法律不予保护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三)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四)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五)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六)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七)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八)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二、按农村习俗结婚但未登记“离婚”时需返还彩礼
我国民间存在着订婚索要彩礼的习俗,如果结婚目的没有实现,给付财物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8月7日,泾县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宋某彩礼16万元。
2011年10月,宋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宋某为王某买了一条金手链。三个月后双方订婚,宋某给付王某见面礼金1.08万元,并为其购买一只金手镯,王某也予以部分回礼。2012农历十一月底,双方确定了婚礼举办日期(俗称送日子),宋某一方给付王某一方8万元彩礼。后双方商定让王某在泾县开店并买车,于是宋某一方又给付王某16万元,但事后王某并没有按协商的意见在泾县开店和购买汽车。2013年正月,双方按农村民俗习惯举行了婚礼,但没有领取结婚证。次日,王某告诉宋某其怀孕了,双方在一起生活了一个多月,宋某便外出打工。但种种原因导致王某私自流产打掉了胎儿,双方关系时好时坏,到了2012年腊月,双方分手,宋某提出要求王某返还彩礼等财物遭到拒绝。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返还彩礼26.6万元。
庭审中,王某对宋某起诉要求返还金手链、金手镯和给付的彩礼数额以及另外给付的16万元均予以认可,但认为彩礼和后面给付的16万元是宋的父亲给的,与宋无关。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彩礼和财物,不论是宋某还是宋某父亲给付王某的,其目的均是为了两人能缔结婚姻关系,但最终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王某应该予以全部退还,由其是专门给王某开店和购买汽车的16万元,王某在收到钱后,并没有开店也没有购买汽车,更应退还。结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且致王某怀孕的事实,以及未领取结婚证的原因和纠纷形成的原因,酌定王某返还宋某的彩礼等财物16万元。
三、结婚未登记如何返还彩礼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入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在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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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酒席未登记结婚的,一方去世的,财产如何分割?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07一般应当按照共同财产来处理。对此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做出规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按照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