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也称协议离婚、行政程序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办理离婚手续。
采取登记离婚方式离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
2、双方当事人对子女财产问题达成一致协议。
办理登记离婚时,应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双方符合条件后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双方当事人领取离婚证后,离婚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核心条件,自愿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是出于完全自愿的。对一方当事人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如精神病人,是不能采用协议离婚方式的,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来处理。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只有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愿意离婚,但对财产和子女抚养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从而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实现离婚。法院处理离婚诉讼,又分为调解离婚和诉讼离婚。
1、调解离婚,是指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后发给离婚调解书。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尽可能化解夫妻矛盾,改善夫妻关系。经法院调解,双方可能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此时原告撤销离婚之诉,也可能达到同意离婚的协议,此时法院应按双方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发给双方收执。
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婚姻关系合法解除的依据。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按诉讼程序依法判决。
2、判决离婚,是指法院调解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和好而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一、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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