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梅江区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的取水许可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18-03-24 09:59:20 31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范围条件之一,且满足全部技术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范围条件:

(1)日取地表水不满五万立方米的区管水利工程取水审批;

(2)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取水审批;

(3)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下、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审批;

(4)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下、不满五万立方米的非农业取水审批;

(5)设计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下的农业取水审批;

(6)本行政区域取水审批。2)技术条件:①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②符合依法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③符合用水定额要求;④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规定;⑤已妥善处理与第三人的利害关系。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原件,纸质材料一式4份,电子文件1份。要求填写完整,数据有依据,有申请单位盖章,有取水和退水口位置的附图;若是涉及自来水厂取水的,需在取水申请书的取水标的中填写“公共用水”栏。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公函中对项目概况、申请涉水主要事项进行说明。对于补办取水许可的项目,要对取水许可办理情况、历年取水量、取水计量设备安装情况、历年水资源费缴纳情况等进行说明;对于水、火电厂,需补充建成投产时间、发电机组类型、装机容量、取水方式、冷却方式等情况的说明;若是涉及自来水厂取水的,需补充说明供水范围。

对取水行为可能引起的与第三者的利害关系以及处理利害关系的措施、方法以及与第三者的协商情况等说明(原件,一式1份);若上述相关说明中存在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则还需提供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原件,一式1份)。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复印件。若水源取自水库、灌渠等水利工程或自来水、中水等的,提供相关协议。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对于已核准、立项的项目,提供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一式1份);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提供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报告(复印件,一式1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方式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区水务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

3.审查。受理后,1)业务科室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业务科室负责人;2)技术审查。业务科室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实地勘查、评审,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办理时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间;3)业务科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

4.决定。1)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3)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区水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区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1)业务科室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业务科室负责人;2)技术审查。业务科室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实地勘查、评审,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办理时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间;3)业务科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

4.决定。1)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3)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区水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中彬芳大道53号(原梅州大会堂)4楼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江区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17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17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条(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1994年)

全文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海南、福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珠江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珠江流域(片)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等法规、文件,在征求和协调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我部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在珠江流域(片)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珠江水利委员会为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珠江流域(片)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西江干流

1.桂平至思贤滘西滘口:地表水日取水量43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

2.思贤滘西滘口(含)以下西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西海水道、磨刀门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30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m3/s以上(电灌)和30m3/s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

(二)北江干流

思贤滘北滘口(含)以下北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顺德水道、沙湾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26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m3/s以上(电灌)和30m3/s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

(三)南盘江、红水河

南盘江黄泥河口至红水河曹渡河口:地表水日取水量26万m3以上的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6m3/s以上的农业取水。

三、东江、韩江、北盘江、都柳江、贺江、涟江等跨省(自治区)河流以及北江思贤滘以上干流河段,根据现实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珠江水利委员会可视今后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需要时,再确定指定河段及限额,报部批准后实施。

四、珠江流域(片)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包

括取地下水),以及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五、上述第二条中所列河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以及其它河流(河段)的取水,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珠江水利委员会对取水总量实行监督管理:

1.凡依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项目,需报珠江水利委员会核备;

2.每年年终,由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取水情况,向珠江水利委员会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六、在本通知下达前,凡已在我部授权珠江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我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1995年4月1日前,到珠江水利委员会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其中已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证的,应到珠江水利委员会办理换领取水许可证等手续。

七、珠江水利委员会应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我部授权范围内,结合本流域(片)实际情况,制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珠江流域(片)实施细则。

珠江水利委员会要切实做好我部授权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与各地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全面推进珠江流域(片)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珠江流域(片)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

第二十一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

第二十二条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

(三)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

第二十三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日取地表水五千立方米以上的;

(二)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以及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千千瓦以上的;

(四)洗矿、造纸、电镀、印染、规模养殖等污染较大的。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一)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千立方米的;

(二)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百千瓦以上不足一千千瓦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

第二十八条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n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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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条件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二、办理材料表格式样正确,填写清楚。包括现状实测图、方案设计图、技术设计图、施工图、勘察研究报告书、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说明书、工程预算表、现状照片如实、清楚。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或企业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提交确认。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决定岗人员作出审批决定。4.获取办理结果: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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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梅江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办理是什么流程
    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方式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市水务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3.审查。受理后,1)业务科室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业务科室负责人;2)技术审查。业务科室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实地勘查、评审,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技术报告需要
    2023-05-28
    275人看过
  • 梅州梅县区学校职业(工种)及层次的变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2)增加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拟用教材。(3)增加培训项目的教师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或职称证)、签订有效劳动合同。(4)增加培训工种(专业)及培训层次的场地资料、设备清单(含具体数量、单价及总值)等资料。二、办理材料收原件收原件收原件跟复印件收原件跟复印件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或企业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提交确认。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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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梅江区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3)若该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二、办理材料法人单位须盖单位章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并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后签名盖章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申请单位加盖公章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并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后签名盖章收委托书原件;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核原件,并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后签名盖章核查原件,收复印件核查原件,收复印件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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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江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认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认可:根据《关于的通知》第三条:(一)因为活动的形式、规模等原因确实需要临时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二)本县(县级市、区)没有相应的宗教活动场所,但有较多信教公民确实需要临时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三)原宗教活动场所因建筑物损毁、维修等原因,暂时无法安排宗教活动而需要安排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申请认可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同时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一)举行的宗教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三)有管理组织和责任人;(四)与拟作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业主或管理单位达成租(借)用场地意向;(五)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二、办理材料填写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要保证周围居民、单位不持异议的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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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梅江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遗失补办)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第1)项、第2)项、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二、办理材料纸质照片需标注姓名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须出示原件核对本人签名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证明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无窗口办理流程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各培训中介机构提出培训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由市安全监管局考试办审核、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提出发证申请。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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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梅江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申请单位及个人因自身原因需要停止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可申请注销无线电台站及呼号。二、办理材料如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为个人加具个人签名相关频率批文应合法、有效如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为个人加具个人签名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预约。无。2)取号。无。3)申请接收a)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4)登记a)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5)申请编号a)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6)收件凭证。无。窗口办理流程1)受理审核a)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接收受理人员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b)接收受理人员受理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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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盘水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自然日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所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列明的申请条件。下列情形的一种:1.所提交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2.所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按照审查环节的审查结果作出决定。许可事项填写“下列情形的一种:1.准予行政许可2.不予行政许可四、办理地点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市卫生计生委67号窗口,六盘水市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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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梅江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2)施工设计图(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3)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文明施工、保护原管线专项措施等);4)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二、办理材料原件一式三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原件批复后退回);红线图提供原件存档。原件,加盖公章原件,加盖公章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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