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交通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40:21 470 人看过

为了适应我国的对外贸易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做好疏港工作,加快船舶的周转,加强卫生检疫,严防疫病从国外传入。为此,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进口电讯卫生检疫,特作如下通知:

1.从一九七九年六月一日起在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上海、广州黄埔港港口试行电讯卫生检疫。

2.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范围,暂定为我国国际航行的船舶。对外籍船舶,如自愿申请电讯卫生检疫,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酌情办理。

3.中国远洋公司应通知所属各船舶,根据对船舶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卫生要求,向所在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办理电讯卫生检疫手续。

4.各港务机关或外轮代理公司应把电讯卫生检疫视为提高运输效率,做好港口疏运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并负责做好卫生检疫的电讯、电报的传递工作。

5.各卫生检疫所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做好准备,按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

6.请各港口的海关、边防等检查单位协助支持做好此项工作。

在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06: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船舶相关文章
  • 劳动部、卫生部关于对在用医用氧舱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学会:为贯彻卫生部、劳动部《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要求》),经研究,决定在1997年对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在用氧舱)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是,对全国在用氧舱逐台登记检查,实施计算机管理。检查合格的氧舱填《医用氧舱备案表》,发《医用氧舱使用证》,允许继续使用;有问题的氧舱及时安排修理或改造,经检查达到合格标准并补发使用证后方可使用;无修理改造价值的氧舱作报废处理,不得再作医用氧舱使用。此次安全检查工作,在1997年内基本完成。未经安全检查的,或虽经安全检查但不合格的氧舱,届时将停止使用。安全检查结果输入计算机,加快实现全国在用氧舱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安全检查的具体要求,按《在用氧舱安全检查实施意见》(见附件)执行。实施情况和问题,请及时
    2023-06-09
    432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发布《长江干线在航船舶安全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省交通厅,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轮船总公司:《长江干线在航船舶安全检查暂行规定》已经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月一日起施行。对在航船舶进行拦截停航检查,要从严掌握,在长江干线由交通部批准的监督检查站执行。长江水系各支流是否设置此种监督检查站,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决定。设置后,应报交通部备案,对在航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长江干线在航船舶安全检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干线水域的航行秩序,保障在航船舶安全,确保航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长江干线水域(宜宾至浏河口)航行的船舶。但军用船艇、公安船艇除外。第三条在航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交通部批准设置的监督检查站实施,其他部门(包括沿江各港航监督站)一律不得对在航船舶进行拦截检查。各港航监督站
    2023-06-08
    75人看过
  •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集体卫生人员实行退休退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七八年底全国共有专业的集体卫生人员六十八万人,有五十三万多人在农村公社卫生院。集体卫生人员是我国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一支重要力量。建国以来,他们在党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为发展卫生事业,防治疾病,保护人民健康,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现在,其中一部分人由于年老或多病,不能继续工作,根据党的政策应予妥善安置退休退职。现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通知的精神,对集体卫生人员实行退休退职问题,通知如下:一、集体卫生人员的退休退职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国务院颁发的上述两个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国务院所定的标准。二、凡农村公社卫生院,城市街道医院、门诊部(所),集体所有制工矿企业的医疗机构,联合诊所的集体人员(正式职工)和国家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录用的集体卫
    2023-06-09
    142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修订公布国际客运、旅游船舶和旅客码头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沿海各双重领导的港务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为适应国际客运、旅游的需要,统一各港口的收费办法,经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现将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口对国际客运、旅游船舶和旅客的码头收费试行办法修定如下:一、本办法适用于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口国际航线、港澳航线和国际旅游船舶的旅客运输。二、国际旅游船舶停泊港口,港务局对下船通过码头的旅客每航次分进出各一次收取码头服务费,每人每次1美元。三、港务局对乘坐国际(或港澳)客运航线船舶出境的旅客,统一收取出境旅客港站使用服务费,每人每次2.5美元。四、售票手续费和船舶、旅客业务代理费按部(91)交运字175号文印发的《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费收项目与费率》的规定计收。行李业务代理费由港务局按行李运费收入的6%向船舶计收。五、行李装卸费:每件行李达到或超过30千克或0.2立方米时,必须办理托运。由港务局工人将行李从客运站内装入船舱(或反之),收取行李装卸
    2023-06-08
    75人看过
  • 交通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海上治安防范维护航行船舶安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安厅(局、委、办),各港航单位,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去年,东南亚海域海上犯罪活动猖獗,航行船舶不断受到袭扰,我国航行该海域的船舶也屡遭侵袭。特别是在广东沿海和马六甲海峡等海域,先后发生了建国以来罕见的“长胜”轮遭劫、船员被害等恶性案件,使国家财产和船员的人身安全遭受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我国际声誉。今年以来,又有多艘运输船舶遭不明身份船艇随意拦截、尾随追赶。为认真吸取“长胜”轮等海上抢劫杀人案件的教训,防止海上犯罪对船舶和船员造成危害,严厉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航行船舶安全,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海上治安防范,打击海上犯罪活动沿海地区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对海上的治安管理,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要强化对重点船舶和重点人口的控制,力争将海上犯罪活动发现、控制在港口、岸边,消灭在初始阶段;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农业、公安、交通部等五部门《关于清
    2023-06-08
    398人看过
  • 青岛市船舶卫生检疫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从海上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含码头,下同)的国内航线航行的船舶。第三条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和黄岛区、崂山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以下简称沿海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是船舶卫生检疫的主管部门。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具体负责市内五区船舶卫生检疫工作,并指导、协调沿海区、市的船舶卫生检疫工作。沿海区、市卫生防疫站(检疫站,下同)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卫生检疫工作。公安、水产、港口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船舶卫生检疫工作。第四条船舶卫生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对船员、渔民和有关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二)核发、检查有关卫生证件;(三)检查船舶卫生,了解船上人员的健康状况;(四
    2023-06-08
    465人看过
  • 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各远洋运输公司,大连、上海、广州海运(集团)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国际海事组织第64届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了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六章和七章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将装运货物组件和集装箱(即除散装货物和甲板上装运木材以外的所有货物)的所有船舶,必须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和获得相应货物资料,作为强制性要求(见附件)。该修正案将于1998年1月1日起生效。为准备实施这一强制性要求,现就准备工作通知如下:一、各船公司应按照《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修正案》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和有关编制货物系固手册的指南要求,组织有编制能力的人员,为其所属国际航线船舶编制船舶《货物系固手册》,报船籍港港务监督批准后,配备给船舶使用。为
    2023-06-08
    265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印发《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的通知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根据部(90)交财字92号《关于同意调高外籍船舶理货费、救捞费、船舶吨税、代理费的批复》及部财会司(90)财便函字44号函,现将调整后的《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发给你们,请按此对外公布,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零时起施行。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代理费一、船舶委托方代理费按下述四种计算方法兼收:(一)按船舶吨位或马力计收:船舶每登记净吨(拖轮每马力)0.48元,进出口各收一次,最低收费每次216元。科研船、工程船(包括钻井平台)及其辅助船舶,除进出口各收一次外,进口一个月以后,每月加收600元。旅游船和不装卸货物、不上下旅客的船舶,进出口合并一次计收。(二)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件杂货(包括非整船散货)1.92元/吨整船散货(包括同类货物压包)1~30000吨0.95元/吨30001~60000吨(超过3万吨的部分)0.80元/吨60001
    2023-06-08
    271人看过
  • 卫生部关于发布《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海洋石油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地预防、控制海洋石油作业职业病危害,现将《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卫生部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深海石油作业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特殊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深海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等上游项目及石油、天然气的加工利用等中下游项目的职业病防治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游项目,是指海深5米以上海底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本办法所称中下游项目,是指对深海开采的石油、天然气陆地后续加工等
    2023-05-03
    493人看过
  •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做好国际航尾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有关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为了适应口岸改革的需要,方便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检疫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的动植物检疫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口岸改革的需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75号国务院令)、《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5)8号)以及《关于启用船舶入出境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港监字(1995)175号)的要求,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二、有关工作还未到位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创造条件开展这一工作,并加强宣传,争取各有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三、根据港监字(1995)175号联合发文精神,动植检动字(1995)
    2023-06-07
    321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远洋航运、船舶燃料供应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属各单位:根据交通部和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远洋航运企业和燃料供应企业的特点,部制定了《交通部远洋航运、船舶燃料供应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将此通知转送一份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各单位在进行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可随时报部。附:交通部远洋航运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和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根据计量工作必须为生产服务,又有利于促进生产,提高管理水平,结合远洋运输企业以运输业务为主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是客观评价企业计量工作水平的一种科学方法,是计量工作实行法
    2023-06-08
    475人看过
  • 关于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征收长江口、珠江口航道养护费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物价局(委员会),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及各远洋运输公司,大连、上海、广州海运集团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公司及各分公司,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长江航道局、上海海监局、广州海监局:近年来,由于长江口航道、珠江口航道维护费用大幅度上涨,维护经费缺口越来越大,为加强长江口、珠江口航道的维护工作,确保航行安全,以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对通过长江口、珠江口航道的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征收长江口、珠江口航道养护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通过二航道的航行国际航线的净吨在万吨以上的船舶,按航次征收,船舶进、出航道各计一个航次。空船免征。二、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二航道的维护性支出。三、征收标准:1.14元/净吨。四、征收机构:长江口航道的养护费由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长江航道局负责征收,广州黄埔航道的养护费由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负责征收。关于航行国际
    2023-06-08
    179人看过
  • 劳动部、内务部、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失效]
    最近接到云南、湖南等省劳动、卫生厅(局)的来函,反映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见习期满后,如何评定工资等级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对此问题,经过我们共同研究,既考虑到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实际问题,又考虑到与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后的工资平衡关系,我们的意见,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仍然应该按照一九五八年原国务院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资待遇等问题的综合答复》和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三日原国务院人事局与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以后评定正式工资级别问题》的联合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评定工资。即:高级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见习期满后,修业三年以上的,一般的应该评定为“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十九级,表现好的,也可以定为十八级;修业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一般的应该定为二十级,表现好的,也可以定为十九级。卫生部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五日(63)
    2023-04-22
    49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公安部印发《关于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200202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卫生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卫生部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执法,积极查处了一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各类案件,惩罚了违法犯罪分子,张扬了法制,教育了人民群众,保障了人民的身体健康。但是,当前有些生产、经销食品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单纯强调产值利润,甚至有些人被金钱迷住了心窍,滋生了唯利是图的奸商作风,无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明目张胆地生产、经销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此,有些食品企业的卫生管理、检验机构或者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这一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不严格履行职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有些案件隐瞒不报,不了了之;有些案件久拖不决
    2023-06-11
    102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船舶
    词条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船舶
    相关咨询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执行主要有哪几种?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2-29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我国法律规定为了控制检疫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防止检疫传染病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的。
    • 卫生部第6条有关肉品卫生检验基本要求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30
      用于屠宰的畜禽(包括家兔,下同),在收购和运输前必须经过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书。
    • 什么叫卫生行政部门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4-12
      卫生行政部门,一般是指各级政府中负责医疗卫生行政工作的部门,比如我们常提到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各省、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改制组建卫生健康委员会。) 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医疗卫生方面的政策、环境工作,具体的执法、业务工作由下属事业单位等实施,下属事业单位包括负责行政执法的卫生监督局(所),负责传染病、慢性病预防控制的疾病预防
    • 卫生部门通知移交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1-17
      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和医患双方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1)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后的移交鉴定:(1)移交鉴定的前提不能仅仅理解为重大医疗过失。同时,应伴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人身伤害事实,两者缺一不可。(2)移交鉴定时间应为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的报告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 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B村卫生室卫生执业许可证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7
      村人在b村取得乡村医师资格在村行医属于异地行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