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项(男)、胡(女)诉因:财产纠纷分割案案情介绍:原告、被告为祖父母、孙女。2004年4月,原告和被告在苏州工业园区莲花新村搬迁了两栋房屋。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矛盾,故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所搬的两栋房屋进行分析,并将其中一栋小房子分割归原告所有。之后,被告委托我方律师毛英代理我方诉讼。
律师分析:
律师受理案件后,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要求,并认真分析了相关证据。经查,被告人胡某还要求将小户型分割成自己的小户型,难以支撑。因为原告首先提起了家庭财产分割的诉讼,他对这个小家庭有了主动权。目前,被告人项某与胡某已离婚,女儿由胡某抚养。因此,我的律师及时与法官沟通,要求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和老年人的居住权。
判决结果:
经律师积极沟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1。争议房屋(搬迁房屋内的一套小户型)属于被告胡某,但该房屋在向某生前被原告向某占用和使用,胡某被起诉不得出租或出售该房屋,否则,他将赔偿原告10万元;二是拟搬迁房屋内的一户大户属于被告原告和被告项。其中,原告拥有15%的产权,被告项XX拥有85%的产权。三是从2010年7月至原告项某死亡,被告项某每月向被告胡某支付租金800元,每月20日前支付。
律师经验:
本案的调解达到了双赢的效果,即保护了原告老年人的居住权,满足了被告胡某的要求,保护了被告项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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