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何时提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6:12:27 428 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反对意见站不住脚,则应予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对举证期限作了专门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经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规定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超过三十日的,超期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有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p>劳动争议案件证明的一般内容:1,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送达被申请人的日期

劳动关系证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提供劳动起止日期和有关证明或者当事人的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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