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嘱的执行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20 12:17:18 63 人看过

医嘱的执行制度是:1、所有医嘱必须有医生签名方为有效,一般情况下不执行口头医嘱;2、护士对医嘱如有疑问,应核对清楚,无误方可执行;3、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医嘱须每班小查对,每日查对,每周应进行总查对,查对者在登记本上注明查对时间;4、对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应进行交接班,并在交班记录上注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9: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强制执行-中国强制执行制度
    强制和解和执行回转制度等。通过具体制度的研究来完善整个强制执行制度。其次,应加强强制执行措施的研究,如强制执行措施和种类研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等。尤其是人身能否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已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传统观念认为,强制执行措施不能扩展到人身,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也有人认为以人身为执行对象是现代强制执行制度的必然,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已有对人身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先例;还有学者在赞同人身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的基础上,认为应通过强制执行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促使其履行债务,而反对将人身作为直接的执行对象。应加强对强制执行程序的研究,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审判庭移送执行和具体程序;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解程序等。最后应从总体上研究和设计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实践是理论的深化,加强对强制执行实践中具体问题的探讨,有
    2023-04-25
    235人看过
  • 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
    一、增强时间观念二、相关技术操作记录要全面三、查房记录要全面四、检查结果分析处理要记录五、加强医患沟通,避免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如何解决1、强化政府职能。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健全医保体制,加大财政对医疗保障体系的投入,合理分散医疗保险,减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的实际负担;加强对医药生产、流通、销售领域的监管,理顺医疗收费价格,改“以药养医”为“以医养医”,使医院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诊断、救治、护理、服务等环节。2、患者要尊重医学。不管医学如何进步发达,医生如何敬业努力,总是存在一些遗憾。医患双方都要遵循医学科学的客观规律。医务人员要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行为,以科学的方法来检查、诊断和治疗疾病;患者对医生不要持怀疑态度,因为世界上绝没有一个医生想故意“医死或医坏”患者,那对他自己名誉也无益。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是由于不可预料的或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所
    2023-03-30
    477人看过
  •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我国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保障国家机器运转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由于政治理念及法律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双轨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共同主体。这种折衷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虽有一定优点,但它在理论上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其在法律实践中更是呈现出诸多的弊端。行政强制执行体系与结构的混乱,以及在法律实践中遇到的困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律界对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争议也不绝于耳。本文针对我国双轨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构想从案件的类型入手,对人民法院及行政机关的角色进行合理定位,工作进行有效分工,让司法与行政逐步回归本位,使二者能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优势互补,逐步改变当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建立起一种更为合理的、既注重执行效率,又注重人权保护的强制执行制度。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特征(一)行政强制执行
    2022-04-09
    475人看过
  • 税收强制执行制度
    第40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41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2023-06-07
    457人看过
  • "医嘱法的定义:长期医嘱的执行方法"
    长期医嘱长期医嘱是指执行两次以上的定期医嘱,有效时间在24h以上,当医生注明停止时间后失效。长期医嘱单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在这个时间都是具体到分钟的时间。长期医嘱:嘱于病人住院时要执行一段时期,为相对稳定的医疗措施。定残日早于医嘱误工期最后一日的误工费期间如何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日标准”实际上应为“医疗机构证明标准”的补充,最终应以医疗机构证明标准为据。另一方面,误残疾赔偿金虽是对未来收入的预期赔偿,但应当与单纯误工产生的误工费区别开来,它更包含对伤者一种精神层面的慰藉,因而,医疗结构证明标准不会导致重复赔偿。反之,拖延评残行为势必得到助长,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2023-07-18
    254人看过
  • 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特征
    公证强制制度为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提供了方便。首先,公证强制制度中以非诉讼的方式预先赋予了民事与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正常交易以强制执行效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以及执行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有权直接单方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债权人就不用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但简化了司法程序,更节省了当事人的物力和人力。其次,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只能是债权文书,对于没有债款偿还或者物品托付的民事经济协议是不能被赋予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最后,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文书虽具有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只有债权人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才真正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强制执行公证效力以及作用意义公证强制执行,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的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相较于
    2023-04-07
    262人看过
  • 完善拘役制度的执行
    严格拘役刑、改善拘役刑的执行方式、增设他带措施等等。(一)严格拘役刑的宣告拘役刑可能给罪犯的声誉以及未来的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当在法律上确定短期自由刑作为对付轻微犯罪的最后手段地位,既在非必不可少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罪犯适用拘役刑。确保拘役刑只适用于那些危害不大,但又确实有关押必要的罪犯。在这方面,原联邦德国于1975年生效的新刑法第47条第1款很有借鉴意义:“法院科处不满6个月之自由刑,唯在依犯罪或犯罪人之人格所具特别情况,堪认为科处自由刑对犯罪人之影响作用及法律秩序之维护确不可少时,始得为之。”俄罗斯刑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对在法院作出判决之时不满16岁的人,以及对孕妇和有8岁以下的子女的妇女,不得判处拘役。”这些规定的精神值得借鉴。中国刑法中也应规定类似的“最后手段”条款以给审判人员运用作为指导。鉴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尚未定型,为不过早地使其受到短期自由刑弊端
    2023-05-31
    359人看过
  • 强制执行的时间限度
    调解后不还钱调解书后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在六个月内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六个月内没有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子生效后就可以去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来说调解的案子当天就可以生效了,如果调解书是当天送达的,那就是当天生效。当事人不执行调解协议的约定,一方可以在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2年期限的,法院将不再提供强制性保护。强制执行执行局还会给调解吗1、强制执行执行局还会给调解,法院在强制执行前一般会先行进行调解,如果达成一致,那就是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
    2023-07-06
    362人看过
  • 谈执行和解制度
    执行和解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是通过执行和解结束执行程序的一项法律制度。执行和解有利于案件的执行、避免上访、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应当大力倡导。执行和解的原则有两条: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通过平等协商,自主处分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和解协议内容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善良风俗和公共道德。违反上述两条原则之一的,执行和解协议无效。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执行和解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和解协议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完毕的,按执行结案处理。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执行
    2023-06-06
    318人看过
  • 定期内执行的长期医嘱叫医嘱法吗?
    长期医嘱长期医嘱是指执行两次以上的定期医嘱,有效时间在24h以上,当医生注明停止时间后失效。长期医嘱单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在这个时间都是具体到分钟的时间。长期医嘱:嘱于病人住院时要执行一段时期,为相对稳定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
    2024-05-13
    67人看过
  • 强制执行的流程是什么?法律对强制执行制度
    法律强制执行的流程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在法定期间内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一、欠款人不执行法院判决怎么办欠款人不执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宅基地侵占由谁强制执行宅基地侵占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起诉至宅基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后对方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填写申请执行书递交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措施。三、离婚财产分割争议案二审该怎么处理离婚财产分割
    2023-03-25
    170人看过
  • 债务强制执行制度介绍
    一、强制执行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
    2023-06-08
    183人看过
  • 遗嘱执行人的资格限制
    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人在遗嘱是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遗嘱应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为多人时,则共同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几人作为代表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又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没有资格作遗嘱执行人,则应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配偶能成为遗嘱执行人吗能独立管理遗产并依照遗嘱全面完成遗产的分配等相关事项的人就都能够成为遗嘱执行人,因此继承人也是可以担任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分为三种: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
    2023-07-16
    363人看过
  • 执行担保制度探析
    执行中担保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相当多,在整个执行制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份量,是人民法院执行实践工作的顺利推进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关于执行中的担保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却较少,而且规定的较为简单、笼统,执行人员在司法操作中对一些问题处理存在一定的分岐甚至会凭感觉走,导致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完全发挥其在执行中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执行担保制度中的涉及相关关问题进行初步探索并做一定的分析。一、执行担保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根据民事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担保可归纳为:在执行中,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在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存在着暂时困难,无法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得到人民法院许可,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从而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从以上概念可以得出,执行担保必须具有如下条件:1、执行担保所涉及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这里所指的执行程序是指案件中的胜诉权利人向法院申
    2023-04-25
    5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医嘱执行制度是怎样的,如何进行医嘱执行,它的执行程序是怎么样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28
      医嘱执行制度及流程一、医嘱执行制度:1.医嘱必须由在本院拥有两证(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和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方可执行,医生将医嘱直接写在医嘱本上或电脑上,为避免错误,护士不行代录医嘱。2.执行医嘱的人员,必须是本院具备注册护士资格的人员,其它人员不得执行医嘱。3.医生在计算机上下达医嘱后,护士应查对医嘱内容的正确性及开始的执行时间,严格执行医嘱,不得擅自更改。对临时医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15分钟内执行。
    • 口头遗嘱执行制度有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3-10-09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
    • 口头遗嘱执行制度是什么呢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1-25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
    • 口头遗嘱执行制度是怎样规定的,我奶奶的遗嘱是按照口头执行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31
      口头医嘱开具与执行制度1、在非抢救情况下,护士不执行口头医嘱及电话通知的医嘱。2、危重抢救过程中,医生可下达口头医嘱,护士执行前需重复一遍,得到医生确认后方可执行。开立口头医嘱的医师必须是患者的管床医师或现场急救职称最高、年资最长的医师。3、在执行口头医嘱给药时,需请下达医嘱者再次核对药物名称,剂量及给药途径,以确保用药安全。4、抢救结束应请医生及时书面补记所下达的口头医嘱用药。5、对擅自执行口头
    • 行政强制执行力度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2-08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