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再申请鉴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其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再次鉴定。提交再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由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2)必须是地方医学会提出的第一次鉴定不服,其不服内容可包括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和鉴定程序;(三)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4)必须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和负责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出具的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因此法律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做了具体的规范。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和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医疗事故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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