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3年9月14日下午2时许,正是学生午休时间,新县周河乡中学教师陈某正在值班,当他听到自己所任课班内有吵闹声时,就走进教室维持秩序,并追查破坏纪律的学生,当即有同学检举同班同学张某参与了吵闹。陈某责问张某是否参与,张某矢口否认,陈某气极,就用手中的小棍朝张某的脸上抽去,正打在张某的左眼上,致其左眼损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伤情为轻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虽经多家医院治疗,其左眼视力仅恢复到0.2.2004年4月26日,张某的父母以新县周河中学为被告、陈某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陈某在履行管理职责期间,体罚原告张某,致其左眼伤残,陈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其在履行职务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所供职的单位新县周河中学承担,第三人陈某的责任应由学校根据其过错按有关规定处理,遂依法判决被告新县周河乡中学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
[评析]本案在审理中就如何确定被诉主体,合议庭存在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教师陈某是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且是在八小时工作之外实施侵害行为的,应以陈某为被告。第二种意见认为,教师陈某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在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不参与诉讼。第三种意见认为,学校负有监管职责,其未尽到保护责任,与实施体罚行为的教师形成连带责任,学校和教师应作为共同被告。第四种意见认为应由学校作为被告,教师陈某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合议庭采纳了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
本案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应撤销还是应当维持?
433人看过
-
谁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66人看过
-
机动车侵权谁作为被告
80人看过
-
法院作为被告的案件?
156人看过
-
本案应否作为民事案件立案
163人看过
-
追讨意向金,应列谁为被告?
114人看过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
-
一般解散公司诉讼应该由谁作为被告香港在线咨询 2023-08-28公司解散纠纷以公司为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的法定条件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解决。公司解散需要进行清算。
-
原告为被告撤销被告档案,案件受理费由谁承担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9不是原告为被告撤销被告档案,而是双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不是执行局来执行,而是由法院提供的账号收取。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撤诉后诉讼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由被告负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
-
离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应该告谁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04一一般离婚涉及三个方面问题,1、婚姻问题、2、子女抚养、3、财产分割。 二婚姻问题,离婚有两种情况,1、登记离婚,2、诉讼离婚。双方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三子女抚养问题,首先考虑子女利益,然后可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来决定子女由谁抚养。 四财产分割问题、婚前财产一般归自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
本人可以为被告人作辩护吗?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06被告人能为自己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