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22:02 297 人看过

渝劳社办发〔2004〕2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一)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与其他职工一并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的行业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在渝生产经营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渝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计发办法和标准

户籍不在参保地、因工受伤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因工受伤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计发办法如下:

(一)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计发标准:一级20个月,二级18个月,三级16个月,四级14个月。

(三)需配置辅助器具的,以初次配置辅助器具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计发20年。

(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户籍不在参保地的,其供养亲属可以与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办法为:遗属为子女的,以18周岁作为失去供养条件,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到18周岁;遗属为配偶或父母的,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20年,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三、在渝生产经营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渝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省(市)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本规定计发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加大工伤保险宣传力度,促进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并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我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劳社部发〔2004〕18号(略)

二○○四年十月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4: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民工相关文章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川劳社〔2004〕21号川劳社(2004)21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现将《关于开展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4]3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这次检查活动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成立检查活动的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明确目标任务,确定检查重点,制定检查的工作方案,按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保证检查活动顺利进行。二、这次检查活动分两步进行。即5月
    2023-06-09
    274人看过
  •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为维护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民间组织)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现就我市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及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间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是指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人员。民间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二、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民间组织,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登记注册地或坐落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要与本单位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各单位应确定专门负责社会保险的承办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新建立的民间组织自登记注册起3
    2023-06-09
    84人看过
  •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关于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关于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的通知》(劳社法司发[199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区、县劳动局以及劳动监察机构要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与我市目前正在进行的做好春运期间的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劳动年检工作以及清理整顿职业介绍机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予以安排,在组织实施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中要特别注意对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的监察。二、在对重点用人单位使用民工情况检查的同时,要继续落实我市“职业援助计划”,运用劳动监察执法手段为我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辟就业岗位。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和有关科(室)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做好涉及民工的有关招用、工资、劳动合同及职业介绍等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三、各区
    2023-06-10
    109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国务院今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8、259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两个《条例》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在单位所在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二、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此项基金收支要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并在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统筹使用。三、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
    2023-04-22
    145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外地在渝企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劳动者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并以小时计酬,在每一个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周、月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50%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计酬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三、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应当合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应当具备法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与履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四、在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说明其用人要求、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以及相关的规章
    2023-06-10
    439人看过
  •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设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建设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六月六日关于建设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实施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6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皖政明电〔2003〕10号)提出的要求,为加快我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确保六月底前基本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建设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任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方针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出发点,以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建设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突破口,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快实现下岗失
    2023-06-09
    356人看过
  •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适当的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
    2023-04-25
    346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渝劳社函[2008]13号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劳动仲裁案件二次受理问题的请示》(沙劳社发〔2007〕14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参照这一规定,劳动者依据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文书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再行依据原仲裁程序之后形成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等级支付工伤待遇的,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结案件的审理。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用人单位一方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仲裁委员会
    2023-06-09
    491人看过
  •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置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现将《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置紧急情况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处置紧急情况工作预案,以便及时、妥善处置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突发紧急情况,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二○○四年九月三十日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置紧急情况工作预案为及时、妥善处置本市区域内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突发紧急情况,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和损失,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华市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特制定本预案。一、劳动保障突发紧急情况的等级和分类(一)等级划分。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凡是突然发生五人以上的罢工、游行、静坐、集体上访事件,称为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可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三个级别。1、一
    2023-06-09
    110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跨省劳务输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适应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需要,从1994年起,大多数劳务输出省份相继向主要的劳务输入地区派出了劳务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劳务工作派出机构”),在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多渠道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工作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清理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跨省劳务输出工作的领导,健全劳务工作派出机构,提高跨省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搞好流动就业管理服务。一、加强对跨省劳务输出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劳动保障部门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应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劳务输出省份应成立以劳动保障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劳务信息、培训
    2023-06-10
    436人看过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鲁劳社[2002]44号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为了及时处理好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之日起,其法律责任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此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最低工资标准”是指月最低工资标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按月累计,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二、劳
    2023-06-09
    137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外地在渝企业:现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用人单位与新招收(招聘)的劳动者必须从录用、接收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若当事人双方因劳动合同期限或其它问题协商不一致,均可不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已办理的招收(招聘)手续作废,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工资。二、不具备独立用人资格的单位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其主体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该单位代理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三、国有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仍在使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如国有企业生产工作需要,经征得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意后,可先解除其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再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职
    2023-06-10
    283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实行。一、《举报管理办法》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规定,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充分发挥监督举报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处)具体承办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市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大病统筹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基金监督处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63023006,88
    2023-06-09
    10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为做好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确保基金足额征缴,严格规范缴费工资基数管理,现就加强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每年4月1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均工资收入,按照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与下限的政策规定进行核定后,作为计算缴纳新年度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正式启用。二、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启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一)参保人员失业后再就业且继续参保的;(二)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参保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转入参保单位继续参保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确认参保单位申报不实的;(四)参保单位录入错误的;(五)其他确需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的情形。凡需要修改缴费工资基数的参保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
    2023-06-09
    222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民工
    词条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 更多>

    #农民工
    相关咨询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参保地点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4
      由于该办法出台日期为1994年,由原劳动部颁发,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原劳动部职能范围是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由人事部负责。因此,该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之后,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的社会保险职能划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年来,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有扩大的趋势。目前,多数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是
    • 农民工和社会保障有何关系?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7
      如果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依法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实际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 修正案十一条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17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
    • 劳动保障社保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1
      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广泛。持卡人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 怎么区别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28
      从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关系来看,前者以针对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设立,后者针对生活风险而建立,不考虑主体的差异,因此社会保险是劳动保障的内容之一,但不是全部。社会保险的关系主题是劳动者和用人者的时候,也才属于劳动保障的内容,两者是区别但是有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