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怀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责罚程序是怎样的
《怀远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节约使用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农村集体土地(不含县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重点控制区、龙亢经济开发区)上农村居民自建房屋。
第三条农村居民建房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后方能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禁建区建设。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管工作,县国土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居民建房的用地监管工作。
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审批
第十条农村居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宅”,对照标准,认真审查,报县政府农民建房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对农民已出卖、出租、赠与住房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和建房。
第十一条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在原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新建住房的农村居民,持经乡(镇)包村干部和四邻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基本信息、用地权属和来源、申请要求、建房理由等情况在村委会和申请人所在的村民组张榜公布。
2、公布5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审批表,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接村委会上报的农村居民建房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村镇规划建设办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绘制建房定位图,经村镇规划建设办和国土所负责人联合审查后,由村镇规划建设办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分管负责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4、乡(镇)政府根据申报材料专题研究,经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建房的,签署同意意见。
5、县政府成立农民建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乡(镇)政府上报的建房申请。
6、县农民建房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乡(镇)规划建设办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选择并领取建房标准图,申请人应出具按标准图建房的承诺书。
7、建房户应在开工前5日向乡(镇)规划建设办申请放线,经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乡(镇)规划建设办要加强对农村居建房过程中的检查监督。
8、农村居民在建房竣工后,应向乡(镇)规划建设办申请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和施工图纸要求的,乡(镇)规划建设办应出具验收证明,国土部门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明,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图进行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按第十一条第1、2、3、4、5款的程序办理。有农用地转用指标的,由乡(镇)政府提供有关材料报县国土局,逐级申报经依法批准后,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到县住建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用地指标的,可经县政府农民建房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先建,由县住建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先行建设,报县国土局备案。
第十三条凡符合第八条规定需要翻建的,需县住建局认定并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派员核实后按规定审批,报县政府农民建房审批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另址新建房屋需退出宅基地的,应书面承诺退出原宅基地并复垦,并与村委会签定退出原宅基地和土地复垦协议后,按第十一条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延长的,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发证单位申请延续,延续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有效期、延续期期满或申请延续未经批准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五章罚责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负责对农村居民建房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因疏于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县住建局、国土局及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1、对不符合建房条件或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农村居民建房进行违规审批的;
2、对违法建房行为查禁不力或不按规定进行查处的。
第十八条村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上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建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未按选用的标准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建设均属于违法建设,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严重影响村庄规划建设的,由乡(镇)政府下发停工或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2、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未按选用的标准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建设,超高、压占规划红线建设,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农村居民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
1、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新村后,迁入新村居住户的原宅基地;
2、自批准建设房屋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的;
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或超面积使用土地的;
4、新房建成后,拒不履行原宅基地退出及复垦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各村委会应各负其责,对因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建设无序的,将严格问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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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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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审批流程农村宅基地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03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民集体成员申请建设宅基地的步骤如下: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具有本村户口;二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规定标准的宅基地;三是申请用于建设的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和集镇规划。在具备以上建房条件的前提下,由申请人本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用地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房屋建成后,土地登记申请人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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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宅基地宅基地办理流程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281、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通常应由申请人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书等证件及资料;2、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再由户口所在地的工作人员(如:村主任等)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指标,经批准后再办理相关证件即可;3、需要说明的是:宅基地政策为地方性政策,各地的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建议当事人事先咨询村主任等明确。以东莞市为例,供参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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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申请宅基地用于建房,请问宅基地怎样审批?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2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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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都有哪些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台湾在线咨询 2023-05-131、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 2、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