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律师补充:
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
1、废气排放
是大气环境的严重的污染源,工业企业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气。
2、污水排放
污染地表水,如琥珀、江河,导致水体水质变差,甚至影响水体功能;污染土壤,导致土壤出现酸碱化、盐碱化等
3、滥伐森林
破坏原始林资源;不能涵养水源,造成河流流量减少;旱涝危害增大;水土流失加剧
4、过度开矿选矿
造成土地资源的破坏,导致农业生产环境恶化,生态平衡失调,水灾旱灾频繁,而且影响各业生产的发展。
5、涸泽而渔
抽干池水捉鱼,只图眼前利益,不作长远打算
6、废旧电池丢弃
旧电池的危害主要集中在其中所含的少量的重金属上,如铅、汞、镉等。这些有毒物质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内,长期积蓄难以排除
7、过度捕捉鸟类
大量死亡、繁殖能力下降、导致灭绝,种群减少,导致基因缺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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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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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澳门在线咨询 2021-12-18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是污染损害赔偿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权利主体是污染受害人,义务主体是污染加害人。在诉讼中,受害人向加害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就是索赔人,即原告。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