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轧钢厂属无证无照私营企业,从事废旧钢铁的收购及简单加工。由于其收购和销售对象皆为个人或私营企业,无需使用发票,遂未办理税务登记,也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其地点偏远,又多为夜间生产,税务机关也没有察觉。
2000年10月,某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其实施检查。该企业没有账证,业主高某拒不交出生产销售记录。在此情况下,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照程序对业主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
业主高某承认,在2000年1月~9月期间,他采取销售不开发票等手段,共销售经简单加工的废旧钢铁36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业主表示愿意补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
稽查局在无法查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纳税人口供,对高某作出了补税21600元、罚款43200元的处理。
法院判决:
高某原以为补2万多元税款,再罚几千元也就过去了,谁知罚了4万多元,感到承受不了。于是,高某将稽查局告到了法院。在法庭上,高某以稽查局对其补税罚款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国税局稽查局的行政决定。其主要理由,一是该企业是其父亲开办的,他只帮着管理;二是稽查局补税的依据不足,该企业没有那么多的销售额。
对此,稽查局没有提供出有效证据反驳高某,除《询问笔录》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最后,法庭以主体错误、事实认定证据不足为由,判国税局稽查局败诉,国税局稽查局原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被撤销。
法理分析:
某国税局稽查局败诉就败在仅凭口供定案、证据不足上。口供是必要的,但仅凭口供远不能证明纳税人的违反税收法规事实,还必须要有与之相互印证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首先,口供极易翻供,该案纳税人提出的两条诉讼理由,就否定了原来的供述。其次,仅凭口供证明不了违反税收法规事实的情节和性质,使税务处理不易做到“处理适当”,该案偷税情节就显不清。第三,仅凭口供定案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谓证据,就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证据分为7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理论上,证据又主要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本证和反证。稽查人员在税务案件调查中,应注意证据的收集方法,注意审查和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以便收集到全面、真实、客观、合法的证据。
第一,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据。在涉税案件中,直接证据主要包括记载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各种凭证,例如发生销售而未入账申报纳税的开给购货方的发票等。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在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在涉税案件中,原始证据主要有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各种账簿凭证、发票、纳税申报资料等原件。直接证据最具证明力,原始证据最具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在税案调查中,稽查人员应尽可能地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第二,注意收集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需要借助于其他证据支持,方能对待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证据。例如有关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询问笔录、经济合同、银行收支凭证等。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以补充直接证据不足。在上述案件中,稽查人员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从外围调查,收集用电量的证明、购货方的证明、生产工人的证明等证据。
第三,同时收集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指,为支持和证明自己所提主张的证据。反证是指,当事人为反驳对方主张所提出的证据。收集反证并且排除反证,是对本证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验证。
第四,收集的证据必须合法有效
我国法律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稽查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注意把握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程序要合法。例如制作询问笔录时,不得对纳税人或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复印、复制证据时,须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和出处,由当事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并签字盖章。二是收集的证据本身要符合法律要求,能经得起复议或法庭审查。例如取得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而不能是单位内设部门的章。三是注意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即收集的证据应与被调查案件纳税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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