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因私事往来港澳地区。2)本省户籍居民及已办理商务备案登记的外地户籍人员。
二、办理材料
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符合标准的相片,有效的相片回执
1、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出入境证件及受单位派遣赴港澳商务人员申办港澳商务签注的须提交此函。2、负责人签名及公章须与备案信息内容一致。3、登记备案单位须在同意办理的事项标记,在申请人没有提出的或单位不同意办理的事项标记。4、本函自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如实填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取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阳山县分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
2)申请接收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3)登记
5)收件凭证。无。
2.受理
1)受理审核
4)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5)收件凭证。无。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2)补正材料
)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受理决定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当日或次日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后台审批人员,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3.审查
4.作出决定
1)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决定公开。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许可结果。
3)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往来港澳通行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取号
申请人在区清远市公安局阳山县公安局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申请接收
申请人在区清远市公安局阳山县公安局服务大厅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3)登记
申请人在区清远市公安局阳山县公安局服务大厅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区清远市公安局阳山县公安局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5)收件凭证。无。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2)补正材料
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4)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当日或次日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后台审批人员,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申请人在区清远市公安局阳山县公安局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审查
4.作出决定
1)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决定公开。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许可结果。
3)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往来港澳通行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山县阳城镇韩愈路28号
五、办理时限
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山县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和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中国各开放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三条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九条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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