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说,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工人有证据证明雇主有证据,而雇主没有提供证据,则雇主应承担不利后果。最高法院办公厅副主任,发言人孙军功介绍说,经过两年半的研究论证,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司法解释最终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司法解释虽然只有18条,但内容非常丰富
除了关注加班费追索案件的证明问题外,司法解释还改进了对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明确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
孙俊功透露,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55万件,比2007年增长95.3%;2009年共收集病例31.86万例,同比增长7.82%;2010年1月至8月,共收到207400件
解释
企业和员工必须平等协商加班事宜
司法解释:如果员工要求加班工资,他们应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
相关漫画-要求加班工资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
解释(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庭长杜万华,孙俊功,(最高法院办公厅副主任兼最高法院发言人)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加班费案件证明的明确规定。在类似的情况下,普通工人很难提供证据,雇主通常不会有意识地提供证据。事实上,这条法律敦促用人单位通过法律手段提供事实证据,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法律不倾向于保护工人。雇主提供证据的前提是,工人有证据证明雇主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这也有助于遏制工人个人故意向雇主制造加班困难的行为,最高法院认为,企业生产经营也存在淡季和旺季。企业和员工可以平等协商加班。雇主应支付加班费,但加班应从工人的身体状况考虑。不得过度,不得强迫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无照单位可列为诉讼当事人
司法解释: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满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列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未申请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满继续经营的,以联营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出借人列为当事人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庭长杜万华、孙俊功、,办公厅副主任,最高法院发言人)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类型复杂,形式多样,甚至良莠不齐,主体不明。在实际纠纷案件中,往往会有一些用人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营业期限届满或以关联形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经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推诿或逃跑,使劳动者处于维权的两难境地
司法解释明确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支持劳动者的诉讼对象,并在法律上避免了这种情况。让一些人试图逃避法律制裁,利用法律漏洞这样做是不会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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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券冲抵工资要求员工自愿
餐券和货物等额冲抵工资。最高法院不反对
最近,有媒体报道称,武汉一些建筑工地使用餐券来抵消工资。一些建筑工人除了每月领取400元至1000元不等的饭票和“钱票”外,每月只能领取几百元的现金。对于这种以餐券抵付工资的做法,网站所有者称这是一种借款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如果工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以餐券甚至货物抵押工资,这相当于工资和报酬的数额,最高法院对此没有异议。但是,如果这不是员工的自愿行为,并且需要证据,则法院应支持员工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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