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归口资源林政法规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四)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
(五)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行政许可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负责指导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八)负责其他有关行政许可的工作。
第四条长沙市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二)负责办理行政许可决定;
(三)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四)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五)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行政许可案卷的规范和管理;
(七)负责向资源林政法规处报送行政许可情况及有关行政许可制度;
(八)负责其他需要承办单位办理的工作。
第五条长沙市林业局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
(二)负责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审查;
(三)负责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
(四)负责行政许可的收费;
(五)负责督促承办单位行政许可决定的办理;
(六)负责其他需要受理窗口办理的事项。
第六条资源林政法规处、承办单位和受理窗口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条资源林政法规处应当在长沙市林业局局域网上公开行政许可的有关制度和信息,并组织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承办单位和受理窗口应当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承办单位和受理窗口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必须按局统一制定的文书式样制作文书。
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有关内容。或制作办事指南,放置办公场所和受理窗口,供申请人自由取阅。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单位和受理窗口应当说明、解释。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人需要取得林业行政许可的,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填写《长沙市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窗口应当即时填写《长沙市林业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窗口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第十三条受理窗口应当将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及有关材料于2日内转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等业务量大且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窗口不需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不能按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承办单位应当于法定期限前五个工作日内填写《长沙市林业局延长行政许可办结时间审批表》,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承办单位要制作《长沙市林业局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十八条依法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报局主管领导批准,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九条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统一格式的现场勘验记录。
第二十条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承办单位应当准予行政许可,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并转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承办单位应当制作《长沙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转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先由本局审查后报省林业厅决定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或《长沙市林业局审查报省林业厅决定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林业厅。
第四章送达与收费
第二十三条受理窗口接到承办单位转来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许可证件或决定文书。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文书时,受理窗口应填写《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并由申请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承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以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承办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受理窗口统一收取,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依法需要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承办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承办单位接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承办单位发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时有违法行为或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承办单位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当制作《长沙市林业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被许可人。
第三十二条被许可人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或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的,填写《长沙市变更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或《长沙市延续林业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申请,转承办单位依法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承办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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