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联电讯与北京路普在线通信企业名称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45:45 240 人看过

台联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路普在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吴兆东侵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06-11当事人:吴兆东、曾金生法官:文号:(2002)一中民初字第719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7199号

原告台联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北市内湖区内湖路一段一二0巷十五弄二十五号。

法定代表人曾金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星水,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慧芳,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路普在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南路26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兆东。

被告吴兆东(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于2002年9月2日受理原告台联电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路普在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吴兆东侵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联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台联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联电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路普在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吴兆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10元,减半收取6005元,由原告台联电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台联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联电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路普在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吴兆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10元,减半收取6005元,由原告台联电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苏杭

二OO三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芮松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2日 23: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名称权相关文章
  • 北京A公司与B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程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24497号原告北京市翔菲市场调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塔院晴冬园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洪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国珍,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3号院72号楼正豪兴兴写字楼416房间。法定代表人黄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程俊,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址重庆市北碚区西南农业大学蚕丝学院,现住该公司。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萍,女,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行政人事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后海西沿14号。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宗铭,女,蒙古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古陌路52号内601号,现住址北京市朝
    2023-06-07
    80人看过
  • 同业竞争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10234号原告**中福瑞达商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06号7楼。法定代表人庞-静,董事长。被告中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1201室。法定代表人方-芳,总经理。原告**中福瑞达商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诉被告中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装备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建材装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达公司诉称,该公司系加拿大ACE玻璃安全膜产品的大中国区经销商,其所经销的福瑞达玻璃安全膜自200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受到了各地主流媒体的正面报道。该玻璃安全膜不仅可以防范击打,最高级别的产品还可在6mm厚度的普通玻璃上达到防弹效果,相关产
    2023-06-14
    474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侵害企业名誉权
    「案情」原告:**生物化学厂。被告:邓*华。被告:向*生。被告:冯*阳。被告:冯*阳。**生物化学厂(下称生化厂)是“畜禽乐”消毒剂的生产厂家。1992年1月6日,邓*华、向*生、冯*阳三人合伙开办了临桂县**制品厂(下称临*厂),并决定生产由冯*阳提供配方的消毒剂“安的宁”。冯*阳向其提供了“安的宁”说明材料:“安的宁属冯*阳教授的发明专利。目前市售的所谓复方山梨酸乙酯,稀释后油水分离,含甲醛很高,属安的宁伪品,不能取代安的宁使用。特此说明。甲醛和有机酸本来有消毒效果,而畜禽乐却当成主消毒剂和替代山梨酸乙酯。用这种安的宁,只会增加环境污染,完全失去了安的宁的固有特性。仅此以冒牌来掩饰侵权,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是明目张胆破坏安的宁声誉,实属可恨。”向*生据此修改拟定和印制了2000份安的宁说明书。该说明书写明:“发明人冯*阳教授授权申明:目前市场上有假冒‘安的宁’出售,伪品改头换面
    2023-06-01
    373人看过
  • 河北华兴焊接设备与河北省电焊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河北华兴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因与河北省电焊机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间:2007-06-14当事人:许凤全、田献民法官:文号:(2007)冀民三终字第18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冀民三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兴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凤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旭,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电焊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献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丽,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洪树,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河北华兴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因与河北省电焊机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衡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华兴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风全、委托代理人贾旭,被上诉人河北省电焊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丽
    2023-06-07
    294人看过
  • 北京葡萄酒厂与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10-31当事人:邢春华、季圣音法官:文号:(1994)中经知初字第22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4)中经知初字第226号原告北京葡萄酒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2号。法定代表人季圣音,厂长。委托代理人杨玉贵,男,汉族,1944年12月23日出生,北京葡萄酒厂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葡萄酒厂宿舍楼4单元17号。被告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鹿圈乡西侧。法定代表人邢春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秀泉,男,汉族,1947年12月11日出生,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鹿圈乡西五号村。委托代理人刘新兵,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周小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慎,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邱家胡同2号楼4门
    2023-06-07
    90人看过
  • 北京猎日科技有限公司与田夏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06-05当事人:田夏瑛、冯光道法官: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3358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3358号原告北京猎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地区办事处河北村18号。法定代表人冯光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恒,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夏瑛,女,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北京市衡銮厅装饰材料厂业主,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中学。委托代理人刘一粟,女,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北京市衡銮厅装饰材料厂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风林绿洲A栋1101号。原告北京猎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猎日公司)诉被告田夏瑛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22日、2003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猎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光道、委托代理人张玉恒,被告田夏瑛的委托代理人刘
    2023-06-07
    146人看过
  • 北京某培训中心与赵某、B杂志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10313号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食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赵慧源,校长。委托代理人蒲京,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昌明,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春源。被告《东方美食》杂志社。本院于2004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食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诉被告赵春源、《东方美食》杂志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食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0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食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食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撤回
    2023-06-07
    467人看过
  • 北京A厂与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6399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枣子营南街10号。法定代表人马静,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北京市中合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彩珍,该协会主席。委托代理人李仁兵,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87号。委托代理人白树为,男,汉族,1948年12月20日出生,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北官房胡同37号。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先农坛街17甲17号。法定代表人白树为,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仁兵,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87号。委托代理人杨之宗,男,汉族,1948年4月30日出生,北京常青藤文化
    2023-06-07
    381人看过
  • 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与许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4-11-17当事人:许燕、郭凡生法官: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1769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海民初字第17692号原告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庄园4号楼2201室。法定代表人郭凡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綦骏,男,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龙乡小区3号楼1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高春,女,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庄园4号楼2201室。被告许燕,女,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办事处四合巷5楼433室。委托代理人王炳明,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2004年1月,北京市慧聪广告公司(以下简称慧聪公司)与许燕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其担任业务部经
    2023-06-07
    360人看过
  • 北京花卉服务公司与北京莱太花卉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1-09-18当事人:冷雪峰、张保华法官:文号:(2001)二中知终字第13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1)二中知终字第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花卉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乙8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为华,北京花卉服务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庆祥,北京花卉服务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莱太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冷雪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正友,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花卉服务公司、北京莱太花卉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1)朝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0年12月25日,北京花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花卉公司)以北京莱太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太公司)对其采取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莱太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
    2023-06-07
    221人看过
  • 深圳市华为技术与深圳市中兴通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间:1999-09-03当事人:张太峰、任正非、李今歌法官:文号:(1999)知终字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知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华为用服中心大厦。法定代表人:任正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北二七路三九大酒店26楼。负责人:李今歌,该办事处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鹏基工业区710栋六层。法定代表人:张太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希普,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健,河南协和
    2023-06-07
    335人看过
  • 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朝阳供电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01-23当事人:左晔法官: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2158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朝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科技苑桂苑路18号。法定代表人左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志红,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乐宜东,男,25岁,天津市赛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住该公司。被告北京朝阳供电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朝阳供电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
    2023-06-07
    300人看过
  • 爱特优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天联广告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8-06-18当事人:埃尔钦汉、郭树淞法官: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1493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1493号原告爱特优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国门大厦A座518室。法定代表人埃尔钦汉,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张扬,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丙12号数码01大厦1202室。法定代表人郭树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奇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爱特优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爱特优科公司)诉天联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天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爱特优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扬,天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3-06-07
    65人看过
  • 北京通州黑车加剧不正当竞争
    你收燃油费我也要看齐通州黑车起步价暴涨10元出租车从今夜12时起加收一块钱的燃油附加费,让人感到意外的是,根本不用交份儿钱的一些黑车,居然也跟风涨价,而且要得比正规军还多。记者昨天调查发现,在通州等一些黑车较多的地区,很多黑车都摆出了一副虽身份不能与正规出租车相比,但收费绝对要与之看齐的架势,原先15元钱的路程,现在至少要25元钱。涨价前:起步价15元正规出租车涨价之前,我们这里黑车的起步价基本是15元,10元免谈。据通州的居民介绍,一般3公里能到的地方,即正规出租车10元钱的路程,黑车司机的要价都是15元。除非只有一两站地远,还能砍砍价。但如果是晚上,再近的路也要15元。经常打车的赵先生告诉记者,如果路程超过3公里,黑车司机会根据远近要价20元、25元、30元,甚至更多。比如从通州北苑站到东关附近的小区,4公里左右的路,正规出租车要11-13元左右,打黑车就要20元。据通州土生土长的卢先
    2023-04-24
    225人看过
换一批
#人格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名称权
    词条

    名称权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组织和法人可以按照法律来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名称,并且不受别人侵害的权利。 名称权也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名称权是除了公民之外的,不能被姓名权所包含的,各类组织可以依法享有的权利,名称权的主体是除了公民以... 更多>

    #名称权
    相关咨询
    • 企业名称权与不正当竞争一样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0
      企业名称权则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企业名称权与不正当竞争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企业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还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 在不正当竞争中如何认定企业名称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5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名称”。
    • 竞争名称侵犯了其名称权和不正当竞争?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4
      根据《》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如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倾销等。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怎么认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12
      1、他人擅自使用该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损害企业名称所有人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多样,常见的包括注册或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网店名称、商标或者域名,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作为商品或服务名称使用,和将他人企业名称作为竞价排名或搜索链接的关键词。
    • 类似的企业名称和不正当竞争可以不分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0
      “企业名称含有相同文字,企业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以是否“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且“损害了竞争对手”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