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9 12:14:39 110 人看过

一、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

1、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海商法、海事诉讼法和保险法均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应当已经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额外利益,代位权利仅限于保险人实际赔付的数额。

3、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具体而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海上保险事故;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人很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从实务上考察,确立代位权,被保险人可以从向责任人(第三人)索赔的争讼中解脱出来,而将之转移给保险人去进行。另一方面,确立代位权,保险人也可从代位求偿中得到营运资产上的经济补偿。

二、代位权的确立原则主要起到哪些作用?

代位权的确立则主要起以下.作用:

1、可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或获得的赔偿数额大于实际损失,而获不当得利,违反损害补偿原则。

2、基于侵权法制度的法理,是在追究最终负有清偿责任的人,使其不得因保险人的赔偿而免除其应负的责任。

3、保险人在给付赔款后,自然要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因此,不但被保险人获得其应得的补偿,保险人也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而有责任的第三者也受到应有的追究。

三、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7日 03: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代位权范围:行使权力范围的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不得超出其债权的限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应符合以下内容(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合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合同代位权行使的内容如下: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
    2023-07-11
    77人看过
  • 离婚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过窄
    离婚补偿请求权只适用于分别财产制而不适用于共同财产制,这样在共同财产制下,一方因抚养孩子、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仍只能在分割财产时享受适当照顾。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或早已物化为另一方的无形资产时,连起码的照顾都可能得不到。同时,如果选择分别财产制,而在离婚时双方财产相差悬殊,应吸取外国的净益分配制。一、二婚夫妻财产怎么分配二婚夫妻财产分配具体如下: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在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都应进行平均分割。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二、孕妇离婚财产怎么处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
    2023-02-06
    66人看过
  •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适用范围
    1、二者的性质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随便是直接参加被继承遗产的继承,且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的而取得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综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因此。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情形下发生。并且,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才会发生代位继承。其他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即使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不全发生代位继承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因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由继承人在继承人的汉定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制试想,因此转继承只能发生地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死亡的,会发生代位继承而不会发生转继承,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死亡的,因继承人已经实际接受遗产,取得
    2023-03-11
    372人看过
  • 代位继承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使被继承人的子女是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也不能适用代位继承,而应适用转继承。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
    2023-07-04
    133人看过
  • 对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作为自然人的被保险人,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是指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被保险人,其内部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对保险标的具有与被保险人共同的利益。如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不仅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害,所有家庭成员的生活及工作都会受到影响;企业财产遭受损失,企业的生产和效益以及职工的利益也会受影响。因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通常不会故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一旦他们造成保险事故,实际上是给他们自己带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必再追究他们的责任。因此,对于过失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2023-04-23
    267人看过
  • 行使代位权的范围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使其债权得以实现,因此,其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也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例如,乙应向甲偿还10万元借款,而丙欠乙20万元借款,如果由甲行使代位权,只能以其债权10万元为限。即只能向丙主张10万元的债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有哪些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如下:1、债权人必须合法确定债务人的债务;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已经陷入履行延迟。债权人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才能行使代位权;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二
    2023-06-22
    302人看过
  • 股东代位诉讼的效力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位诉讼的主要特征有哪些被救济主体的间接性股东代位诉讼所要救济的是被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因而与股东个人的利益缺乏直接关联。此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被侵害的是股东个人权利和利益。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事实上都受到了损害,但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东是间接的受害人。诉讼当事人方面的特征在股东代位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股东具有
    2023-07-07
    299人看过
  • 代位执行程序适用什么范围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在适用代位执行程序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过程中,以下一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把握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在财产保全时,可以针对第三人,但在强制措施上只规定了停止支付和提存两项,不具备全面的强制措施,所以要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区分开来。二、要做到全面准确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在掌握其自身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须严格区分一些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问题。第一,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与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区别。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这种第三人属法律上的诉讼参与人。而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本不是诉讼参与人,只是由于他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牵连
    2023-04-21
    262人看过
  •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一、行使返还物品请求权的条件(一)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二)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三)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所谓占有该物之人,是指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对于
    2023-04-30
    67人看过
  • 转继承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一)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归其合法继承人承受。(二)在遗嘱继承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但又未实际接受遗产时死亡的,也已经实际享有和取得遗产继承权,其应继承的遗产同样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三)在遗赠中,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未实际接受受遗赠的财产时死亡的,其受遗赠的财产也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依现行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自己受遗赠后二个月内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前死亡,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无权接受受遗赠的财产),这种情形也可视为转继承。一、遗赠跟遗嘱有哪些不同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是明显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主体不同。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是数人;后者的受遗赠人是国家、集
    2023-03-14
    104人看过
  • 统一适用权的适用范围
    普遍管辖,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此即为普遍管辖。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使用普遍管辖权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第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
    2023-07-12
    141人看过
  •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是否有范围限制?
    代位继承有人员的限制,只能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如下: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3、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不适用代位继承的情况有哪些?不适用代位继承的情形有:1、旁系亲属和姻亲不适用代位继承。旁系亲属不适用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中一人或数人先于其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仍留有兄弟姐妹的情况下,已亡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得通过代位继承而与被继承人生活的兄弟姐妹共同继承。姻亲不得代位继承是指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被继承人留有子女的情况下,已亡的继承人的配偶不能代替继承死亡配偶父母的遗产。2、遗嘱继承也不适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进行的继承。被继承人立遗嘱的目的,在于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或法定继承人的份额。3、因谋害被继承人
    2023-07-17
    205人看过
  •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上)
    【出处】《清华法学》2010年第4期【摘要】保险代位权具有三项相互联系的本体性功能,分别是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付、避免损害赔偿责任人逃脱责任以及有利于保险人降低保险费和维系正常经营。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应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而非程序代位理论。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应依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的区分而划定,《保险法》修法的最终目标应是超越财产保险的范畴,但目前保险代位权在补偿性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的扩展适用应当缓行。【关键词】保险代位权;功能;性质;适用范围【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2009年《保险法》经历了一次较大幅度的修订,但是规范保险代位权的条文几乎只字未改。这可能反映了立法者的三个意向,一则该部分立法大体上是成功的,无需改动;二则保险代位权在我国实务中应用较少,不像理赔难等问题矛盾突出,社会关注多,亟待解决,因而暂时可以抓大放小;三则国内对此问题的学术积淀少,观点千篇
    2023-04-21
    366人看过
  • 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全部遗产?
    代位继承不能继承全部遗产。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如果其父母或母亲是遗产的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全部遗产。根据相关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让给继承人,但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遗产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因此,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具有法定限定性。在确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时,应把握以下几点: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1、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3、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4、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5、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中
    2023-07-03
    33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交通事故中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3-11-05
      交通事故中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申请使用“代位求偿”的前提就是车主需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 1、对方车辆无保险或者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如对方车辆因为某些原因没有购买保险而与其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司机不能给予任何赔偿的话或者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那么这个时候您就可以向自己所购保险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汽车维修费用,
    • 什么是关于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05
      代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还有适用范围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08
      一、代位继承的条件: 1、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否则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 2、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 4、继承人的代位权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就不能成立。 二、代位继承的范围: 代位继承的范围包括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
    • 代物清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27
      照民法原理,代物清偿,又称债的代物给付,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是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也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负担新的债务作为履行原来债务的方法,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其构成要件包括: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3、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笔者注:基于代物清偿协议并非对原协议内容的变更,仅变更原协议的履行标的
    • 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如何确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4-09-23
      代位继承人适用的范围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