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35:45 489 人看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即:

(一)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上0.0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0.07公顷以上0.1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四)人均耕地0.1公顷以上0.1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五)人均耕地0.14公顷以上0.3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六)人均耕地0.34公顷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使用未利用土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1倍。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土地和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鼓励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建设住宅小区。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禁止非法买卖或者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子女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而宅基地不够标准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批准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按户逐宗供应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依法组织报件上报审批,应当实地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村镇规划等;依法批准宅基地后,应到实地勘测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应到实地踏勘并验收。

第十一条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用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申请;

(二)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村镇建设规划图的住宅小区建设规划图;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或拟用土地地理位置图;

(四)总建房户及每户用地面积及安排说明;

(五)建设用地勘界图及勘界技术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各县(市)审批农村宅基地情况,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汇总,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宅基地审批文书格式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县(市)、乡(镇)、村应把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地籍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应当自宅基地申请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住宅依法转让、继承、赠与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向原登记机关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其他土地建设住宅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宅基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宅基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宅基地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宅基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牧民定居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17: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村宅基地相关文章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博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博州政办发(2008)47号发布日期:2008-5-5执行日期:2008-5-5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州烟草专卖分局拟定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二○○八年五月五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名晾晒烟名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莫合烟是指种植的莫合烟烟杆(包括其他烟杆)、烟叶制成的末、粒状产品,莫合烟加工设备是指用于烟杆切片、粉碎的机械以及用于成品筛制、烘炒的工具。第三条莫合烟属于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管理制度。第四条烟叶种植应当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种植计划,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对非法种植、收购的莫合
    2023-06-07
    200人看过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岗位补贴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有困难的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由政府、社区开发的便民利民、社会化服务、托老托幼、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就业再就业并按规定享受的岗位工资补贴。第三条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后的月工资,扣除个人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
    2023-06-05
    159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新政办〔2001〕94号文有关内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第319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319号令,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2001年6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的意见》(新政发〔2001〕94号)第一条第一款“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标准工资(岗位或职务工资
    2023-08-17
    419人看过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署劳动(劳动人事)局(处)、工会、团委、妇联、工商局,自治区各委、厅、局、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工会、团委、妇联,新疆军区,中央驻疆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我们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联合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第三条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
    2023-06-10
    129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精神,为切实认真做好我区劳动力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就业形势和政府对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就业统计制度,调查周期长,数据质量差,调查方法和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难以准确反映城乡就业总量和城镇失业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因此,借鉴国际通行的方法和标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区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对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建立健
    2023-06-10
    201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
    2023-06-08
    318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公路交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对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加快公路建设对于实现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推进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善公路建设环境,进一步加快我区公路建设步伐,特作如下决定: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公路交通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我区地域辽阔、资源分布广泛、人口居住相对分散,加快公路建设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公路建设对推进国民经济发展、扩大对外开放、维护新疆稳定、巩固边防安全、促进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研究支持加快公路建设的措施办法,把公路交通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造福各族人民群
    2023-06-08
    293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公平牧业税负担,合理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牧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3]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饲养、收购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牧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牧业税的征收范围是:牛(奶牛)、马、骆驼、绵羊和山羊。第四条除奶牛按存栏头(只)数计税外,其他应税牲畜按出栏头(只)数计税,由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各缴纳一半。第五条牧业税按不同牲畜实行定额税率,在生产环节征收税额为:奶牛22.5元/头,马、牛、骆驼7元/头,绵羊3元/只,山羊2元/只。第六条登记应税牲畜头(只)数日期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牧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奶牛每年征收一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外,马、
    2023-06-07
    155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新政办发[2005]7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ぉ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由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张庆黎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主任:雷以亮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尼加提·马合木提自治区人事厅厅长吴进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邵丽青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务委员、人才办主任、干部三处处长石占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张春学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委员:刘克勤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米吉提·扎克尔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瓦哈甫·阿不都热依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吐尔逊·曼苏木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林永泽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王立坪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潘宏文自治区人事厅纪检组长宋振亚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刘相林自治区
    2023-04-22
    478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公证收费标准
    [颁布机构]:[颁布时间]:[实施时间]:2008年03月01日15:52:56[效力属性]:[法规正文]: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公证收费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价非字[1998]50号一、证明法律行为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标的额2O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OO元部分,
    2023-06-06
    317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出台
    4月3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获悉,为建立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新疆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今后新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都必须将城市规划编制、修改、审批情况和规划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做出信息反馈、接受公众监督。公示的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城市重点地段、街区、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据了解,今后在进行公示时,必须在城市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设置的公示栏内予以公示;或者在规划执法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区域内设置的公示栏(牌)内予以公示。同时,还要通过媒体、新疆建设网(xjjs.gov.cn)或者在办公场所设置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
    2023-04-22
    130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文号:新禁毒发[1994]46号发布日期:1994-6-30执行日期:1994-6-30失效日期:1997-11-20第一条为加强强制戒毒所的管理,有效地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吸毒人员)实行强制戒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大麻毒品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戒毒所,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吸毒人员强制戒除毒瘾的特殊事业单位。第三条强制戒毒所在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由公安、民政、卫生部门组成管理委员会实施管理;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戒毒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四条强制戒毒所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的原则,保障被强制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所内安全。第五条强制戒毒所实行治疗与教
    2023-04-24
    341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333号),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的前提下,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第四条自治区劳动厅对全区最低工资规定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第二章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标准,低于平均工资"的原则,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城镇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
    2023-06-09
    192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家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辖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为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机关。第三条各级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时,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文书;(二)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调查取证、查阅、调取、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三)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四)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提出
    2023-04-24
    155人看过
换一批
#宅基地使用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要使用土地符合规划就是合法的。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宅基地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 更多>

    #农村宅基地
    相关咨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违章处理材料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4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违章定义: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宅基地管理办法都有什么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3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土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法办法的第3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推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保持草畜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考试放宽地区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考试放宽地区如下: 乌鲁木齐县、鄯善县、托克逊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精河县、温泉县、轮台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温宿县、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0年6月1日) 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2010]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