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难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13:36 463 人看过

近几年,法院不断加大对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比其他民事案件,我院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相对较低。以2013年为例,石龙区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件,判决13件,撤诉3件,调解6件,调解率为27.3%。笔者针对此类案件调解率低的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前几年,石龙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很少,所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也很低。2011年之后,劳动争议案件剧增,所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也逐年增大。2011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件,占民事案件收案数3.7%,2012年受理9件,占全年收案数8.9%,2013年受理22件,占收案数21%。

(二)取证困难,争议点复杂,处理难度大。此类案件争议焦点复杂,如因履行劳动合同、开除辞退职工、工资福利统筹、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等,案件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证据认定困难。

(三)此类案件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最基层老百姓的生存大计,对立面强,稍有不慎则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四)调解难度大。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双方的矛盾相对较大,案情也相对复杂,任何一方都不愿意作出让步,加大了调解的难度。

二、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难的原因

(一)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双方很难达成合意。用人单位往往聘有法律顾问或专门人员处理单位法律事务,其对于法律法规及相关办案指导意见一般有比较充分的了解。而劳动者信息相对闭塞,对诉讼结果的期望值过高,作出让步的意愿不强,从而产生对调解的不屑心理,导致双方难以沟通协调。

(二)不同法院之间、法院与仲裁机关之间对于法律的不同解读以及对类似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增加了调解难度。由于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劳动争议问题情形各异,有的问题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或规定尚不明确,有的问题法律规定之间彼此存在一些冲突,使不同法院、仲裁机关在理解、适用法律及处理实践问题上存在分歧,导致类似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裁决结果。

(三)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程序客观上影响了一审诉讼调解率。劳动争议案件设立了独特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许多争议不大的案件往往在劳动仲裁阶段调解结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当事人矛盾已经激化,很难作出让步。

(四)诉讼成本过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调解难度。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上诉费仅为10元人民币。该举措在客观上,一方面使部分用人单位利用低成本、多程序的诉讼机制,拖延时间,不同意进行调解,另一方面也促使劳动者宁愿不断起诉、上诉、申诉,而不轻易接受调解。

(五)一些非法的法律从业人员利用劳动者对诉讼较高预期的心理,对其进行一些不实的鼓动,从而增加了调解的难度。

三、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低的对策

(一)加强法律宣传,高度重视释明工作,针对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的情况,耐心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理解能力,使其对诉讼结果能有合理的预期,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

(二)强化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能力。认真组织学习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吃透精神,并定期开展疑难案件交流讨论会,增强法官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

(三)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与仲裁机关之间的业务联系和沟通。法院与仲裁机关应保持联动,定期就实践中遇到的法律理解与适用问题进行沟通,尽可能避免仲裁与诉讼对类似案件处理结果上的差异。

(四)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鼓励法官以调解结案的同时,积极开展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工作。

(五)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也应当按标的额计算,提高诉讼成本。对于确无经济能力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诉讼费用缓、减、免制度予以救济。

(六)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不断增强劳动者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广大劳动者委托合法的代理人,同时加大对非法代理活动的查处力度,规范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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