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用土地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3-28 10:16:40 134 人看过

一、政府征用土地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政策:

该政策通过整合此前政策并加大力度推动规划完善与调整,以及深入探索“多规合一”与城市开发边界界定,强化了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二)耕地保护政策:

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指示,该政策特别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升耕地质量行动,以及推动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等措施,并对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占地补偿与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进行了必要调整。

这其中,重点任务有:

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持续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防止农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

(三)节约集约用地政策:

在过去制度基础上,该政策逐渐转向精细化完善,更强调政策支持效力的发挥及其全程业务规范管理。

主要体现在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清查,规范化节地评核考核制度。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

在原有制度建设的前提下,该政策专注于“四统一”的要求,即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与信息平台的全面统一,以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

具体措施包括:

市级以下部门职责整合;

启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式样;

颁布实施《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构建。

(五)房地产市场调控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政策:

该政策通过合理配置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及结构,并且统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政策。《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永久基本农田;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政府征用土拆迁补偿标准

1、草房1900元/平米;砖瓦房2400元/平米;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2800元/平米;楼房(二层以上)3300元/平米;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原则;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2、法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3、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n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n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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