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中的免责事由有哪些类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7 11:00:28 471 人看过

1、我国的侵权法中,经常采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是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自助行为、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对于这些免责事由,有的学者将其分为两类,即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将免责事由分为一般免责事由和特别免责事由这样两大类,更容易理解。

2、一般免责事由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这种事由与阻却违法行为相同,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等。

3、特别免责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

4、这两种免责事由的主要区别在于,基于一般免责事由而致人损害,被告已经实施某种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排除了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因而表明行为人是没有过错的。

一、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

(一)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二)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都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三)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四)客观情况,即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二、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是什么意思?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2)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环境污染: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高空坠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缺陷产品: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共同危险:侵权人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行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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