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如何强制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20:55:25 57 人看过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拆迁安置房不是被执行人必须生活的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是必须居住的房屋,只能查封,不能出售或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下列财产:

(一)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庭生活所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

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所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要的生活费用按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

(4)未公开发明或未发表的作品;

(五)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为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与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等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企业欠款如何强制执行

1、审查立案。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先有强制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予以义务人先予主动执行的权利。

3、准备强制执行。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强制执行涉及到的执行程序必须合法合理,根据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做好一系列的执行准备。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为了减少义务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者是提高执行效力,执行机关会先给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机会,义务人再不主动履行的,只能采用强制手段,执行过程中,若是在外地执行的,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法院的执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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