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办理
解除劳动合同的办理可分为两类:
(一)劳动者申请辞职
1、递交辞职信,找公司领导签字批准。
2、按照公司人事部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3、工作交接后,单位要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给劳动者社保手册、员工档案。
(二)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单位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交代公司人事部与解除合同的员工协商处理工作交接。
2、单位要制定经济补偿协议,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后,要按期支付经济补偿。
3、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报送劳动局和社保局,分别终止劳动关系和停缴社保。
4、单位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保手册、员工档案。
具体步骤如下
(一)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程序
1、向用工单位了解、收集员工本人情况(因病不能从事现工作岗位的;被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不能从事现工作岗位的;被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转岗后仍不能从事现工作岗位的;其他应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医疗期、是否能继续工作等,了解并确认后再予以是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对员工的情况及意见说明。
3、收取员工治病时的诊断证明、病例、每日清单等。
4、整理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发放数额,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三)解除劳动合同
1、起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报告,待研究批准后下文(关于解除某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2、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手续清缴。
3、移交社保部办理停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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