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中,当事人最常问的问题,除了补偿合不合理,下一个随之而来的就是能不能起诉?如果能又该起诉谁?一般我们的回答是谁做出的行为就起诉谁。但是,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房屋被强拆偷拆,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没了,或者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把房子拆掉了,这个时候人都找不到,又该怎么办?
不明身份的人上门强拆,征收方推辞自己不知情
程先生家的房屋因为旧城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6月区政府发布了征收公告,其后当地政府多次到程先生家里谈判,程先生觉得征收方给的补偿太低,没有签订补偿协议。谈判不成,征收方开始威胁程先生,不尽快签订协议就强拆他家的房屋。
程先生之前咨询律师了解过,征收方下发补偿决定书后6个月被拆迁人不拆除也不起诉的,征收方才能申请法院强拆,现在补偿决定都还没有发,程先生就没有把征收方的威胁放在心上。
结果没过几天,一群不明身份的人,穿着便服,直接开着挖掘机到程先生家里强拆了他们家的房屋。程先生觉得很气愤,找征收方理论,征收方说自己不知情,让程先生自己去找拆他房的人。程先生清楚这就是征收方的授意,就是他们主导的,可是自己手里又没什么证据,难道房子就白白被拆了吗?
最高院:
征收期间被强拆,首先由征收方承担责任
最高院在2017年审理了一个案件:浙江许某的房屋在与征收方未就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征收方找的建筑公司强拆,征收方的解释是许某的房屋是建筑公司误拆,不是出于他们的授意,自己不承担责任。
最高院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本案强拆房屋的行为是直接由建筑公司实施的,但房屋被强制拆除是在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进行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房屋被拆除前,征收方已经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将该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对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首先应推定征收主体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教你遇到强拆如何应对!
虽然最高院的判例不同于国家法律,但作为我们国家最高一级的司法机关做出的文件,它对我们法官在审理案件做出判决时有较强的指导价值。同时,也指明在遇到征收方违法强拆时,如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确认证明责任的主体。我们可以明确“房屋征收过程中,不知道谁强拆了我们的房屋,征收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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