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6:44:39 457 人看过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快推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实施以来,本市商品房网上备案正在全面展开。为加快网上备案工作,现根据《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规定,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2004年3月30日后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应当按《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还未按规定办理网上用户认证和预(销)售情况申报手续的商品房项目(包括已领取或者还未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入网认证表》的项目),均应在6月18日前完成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二、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得受理2004年3月30日后领取预售许可证、但还未经网上备案的商品房项目销售合同登记申请。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签订书面预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时一并申报,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汇总后,报市房地资源局统一研究处理。

三、2004年3月30日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初始登记的商品房项目应按沪房地资权[2004]116号规定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入网手续。本通知下发之前,还未按规定办理网上认证和预(销)售申报手续的商品房项目,应在6月18日前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项目符合预售条件后,可以分批申请预售许可。其中:商品住房项目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自然幢申请预售许可证;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房屋用途的综合楼项目,可按不同的房屋用途申请预售许可证。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保留部分房屋用于出租或自用,但保留的房屋应当集中、并明确部位。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保留部分房屋的,应在申请预售许可证时向区县房地局申报,由区县房地局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扣除。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保留部分房屋的,可在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标注。

保留的房屋在该项目初始登记前,原则上不得上市预售。初始登记后,保留的房屋需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或者注销(保留)标注的手续。

六、用于动迁安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时进行申报,并出具市、区县计划或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批文,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标注。属配套商品房项目另文规定。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的定金合同,参照《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办理的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其网上公示的期限统一为定金合同约定的预订期限。预订期限届满未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网上备案的,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已付定金”标识(粉红色),即时改为“可售”标识(绿色);商品房订购人设置的定金合同密码同时注销。

八、经网上用户认证的商品房项目上网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幢为单位、按不同的房屋类型,提供网上公示的销售参考价。网上操作系统开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销售和市场情况,在网上自行调整销售参考价。

九、建立与网上备案相适应的房地产企业诚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时,应签署诚信承诺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违反诚信承诺的,经查实后,其违反诚信承诺的行为将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5日 14: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承诺相关文章
  •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现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报送(一)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二)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三)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
    2023-06-10
    313人看过
  •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签订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厅、局:《关于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签订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行领导审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附件:关于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签订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和7月7日中民副行长主持召开的信贷管理办公会议的精神,现对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自今年7月1日起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一律执行新利率,使用现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但需修改合同文本中的有关条款并在修改和补充处加盖双方的印章(副本可以不盖)。各种文本的具体改动如下:1.基本建设贷款总借款合同第四条中的“按年计收”改为“按季计收”。并在此后的空白处加写“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2.基本建设贷款年度借款合同第三条中的“按年计收”改为“按季计收”。并在此后的空白处加写“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
    2023-04-23
    145人看过
  • 关于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发布文号:外企指字[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加强直销企业的登记管理,规范直销企业组织行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保障直销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直销行业专项规定,经商商务部外资司,现对外商投资直销企业(以下简称“直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外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直销行业专项规定依法登记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二、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直销企业持商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2023-08-17
    33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精神,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共同推动我国农产品出口。特此通知附件: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我国是农业大国,解决好三农问题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我们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发展农产品出口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体现;发展农产品出口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实践证明,扩大农产品出口是增加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和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发展迅速,我国农产品出口由1990年的不到100亿美元增长到2003年的212.4亿美元,特别是自2000年以来农产品出口快速增长,
    2023-06-07
    51人看过
  • 工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机构:修订后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4年5月1日施行。为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工作,方便商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5月1日起,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以及已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变更、合并、注销、结算等事宜由商标代理机构自行向商标局办理。二、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应当使用商标局发布的统一书式,按规定报送备案信息,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三、已备案商标代理机构继续有效。四、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五、2014年5月1日前,工商总局及商标局发布的关于商标代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其规定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遵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和
    2023-06-13
    373人看过
  • 关于本市商品房开发和销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房开发和销售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不正当的参建、联建和重复销售行为,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对本市商品房开发和销售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参建、联建等名义开发建设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必须纳入商品房建设计划和土地有偿出让范围。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其他单位以参建、联建等名义参与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视作商品房经营行为,应按本市商品房销售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交纳有关税费。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参建、联建等名义开发建设的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其合同不得转让。建设项目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需进行房屋转让的,应按本市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参建、联建等名义开发建设的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需转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必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
    2023-04-22
    12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劳仲[2005]3号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二OO五年九月九日为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现就加快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减少立案审批环节,对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管辖规定、材料齐全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做到随到随受理;实行办事大厅、窗口或柜台立案的,要做到随到随立案。申请立案需要补正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对当事人咨询有关劳动仲裁程序事项的,接待咨询的工作人员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二、劳动仲裁时效可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
    2023-06-09
    489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劳社[2004]3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现就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养老保险问题1.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参加了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2.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参加了我省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随军后个人帐户资金实行了封存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3.未就业承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地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二、医疗保险
    2023-06-04
    339人看过
  • 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铁路监督管理局、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加强宣传贯彻,完善制度规定,细化落实措施,强化组织实施,严格督促检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把每一条规定落实到相关企业、施工现场、作业工序和岗位人员,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四、必须
    2023-06-12
    162人看过
  • 关于房屋租赁备案登记问题
    1、哪些房屋出租应办理房屋登记备案(1)个人拥有的私房;(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拥有的自管公房;(3)集体所有制单位拥有的房屋;(4)外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拥有的房屋;(5)涉外房产(国外人员、企业在厦拥有的房产);(6)私营企业拥有的房屋;(7)国内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拥有的房屋;(8)其他单位拥有的房屋(宗教、社会团体等);(9)转租的房屋(含视同转租的房屋)。2、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程序(1)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2)携带有关资料向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3)缴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3、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工作时限租赁登记部门在租赁当事人提交的租赁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出租房屋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备案;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租赁当事人,退还所收取的有关文件。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哪
    2023-03-30
    66人看过
  • 关于城市房屋普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东营区、河口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市城市房屋及在建工程项目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城市房屋普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和管理,本着尊重历史、宽严适度、依法办事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对城市房屋普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对于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建筑物,分以下情况予以定性:(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因历史原因缺少有关建设证件的建筑,视为合法建筑。(二)我市第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复(1991年8月12日)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无土地使用手续的为违法建筑。(三)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复(19
    2023-06-10
    24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2023-06-10
    448人看过
  • 关于印发《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商委(财办)、商业厅(局)、供销社,广播电视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轻工(一轻、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新闻出版局:现发布《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附件: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
    2023-06-06
    429人看过
  • 沈阳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文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切实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的合同备案管理,避免已售出或被依法限制权利转移的房屋发生重复抵押、重复担保、重复出售及违法申办房屋权证等行为,保护消费者及特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面积审核及初始登记后,预、销售的商品房应于签订合同30日内按《房地产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全市各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统一到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各县(市)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到其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凡不按此规定备案的商品房屋,各级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或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时,须向受理机构提交3份填写合格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其中合同编号必须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告》中的规定填写完整。备案合同经
    2023-06-07
    290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诺
    词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承诺
    相关咨询
    • 关于期房预售合同备案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24
      1、买期房交完首付后先跟开发商签合同(这就是草签合同),正式合同应该就是网签合同,开发商要去房管局把房子备案交易打出来的合同。后期需要办理贷款手续前需要网签合同,交税过户办理产证使用。 2、一般流程: 先和开发商签订电子合同,交首付款; 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等银行审批电子合同签订后3天开发商就必须去房产局合同备案; 等贷款审批下来,开发商或者银行的人就要去房产局办理抵押手续。
    • 商品房销售合同及产权登记相关问题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23
      商品房买卖合同产权登记的办理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
    • 关于购房合同和认购合同有关的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2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那么购房合同和认购合同区别是什么呢?律师告诉你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
    • 关于未办理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2-03
      1、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未办理工商登记具有效力。只要合同符合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即可依法生效。因为未办理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
    •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6
      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您整理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