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5 18:21:33 478 人看过

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什么行为可认定为商品房欺诈

可认定为商品房欺诈行为如下:

一、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二、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三、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四、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五、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六、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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