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土地司法强拆有哪些程序?集体土地司法强拆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府作出问责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告知被拆迁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尽可能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自动搬迁的,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搬迁。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人和被拆迁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由公证部门保存被拆迁房屋及其物品的证据。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有被执行人在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4被强拆房屋的证据保存时,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强拆人到场。拒绝出席的,公证人应当在笔录上记载。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清点登记,并做好分类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应当记录在案,由两名全权人员核对,公证人和在场人员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人应当在笔录中记载。
5。经清点登记后,运至指定地点交由被执行人签收。不能立即移交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应当将物品存放在适当的仓库内。同时,被拆迁人应当发出通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取的,由拆迁人办理押金。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审判机关接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强制拆除所需材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仲裁记录和裁决;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原因;
4。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交换用房、周转房或者货币补偿金的权属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基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基金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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