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7:45:57 383 人看过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一、法律规定业主有哪些权利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有哪些条件

首次业业主委员会成立有以下条件:

1、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百分之三十;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怎样看懂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的区别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业主监督委员会会是经物业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由产权人和使用人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房屋管理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权利和义务不同,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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