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参与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咨询、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招标业务、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按时参加市、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条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由采购人在北京市朝阳区采购代理机构库中抽取确定或在全国范围内择优选择。
第四条有特殊要求或重大项目,按不低于1:3的比例竞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竞聘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推荐确定。
第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项目事宜(以下简称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委托范围内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区政府采购的工作程序和规定运作项目。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代理采购事宜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绩定期综合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条采购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运作项目结束后填写《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情况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合同备案时提交采购办。
第十一条采购办对评价表反馈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综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按照《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考核办法》规定,每季度公布《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评价表》。
第十二条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接受代理、组织协调、工作质量、服务意识、人员素质、公告信息、备案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参加培训和答复质疑情况等十个方面。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朝阳区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扣减考核分数,直至从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名单中清除。并依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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