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张某两人共同出资办了一个公司,在该公司中,李某出资50万元,张某出资30万元。最近,由于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公司拍卖给了别人,且申请公证处给其拍卖行为出具了公证书,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此案不属行政案件,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我院不能受理。
二、公证处是司法局的下属机构,属于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公证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受理。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对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李某起诉要求撤销公证书的诉讼不应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因此,公证处是行使国家证明的权力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公证证明职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效力,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所以,公证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对公证书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证书是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文书,非经公证程序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错误,应当撤销。”《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当事人对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撤销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也就是说,要想撤销错误的公证书只有两个渠道,一是公证处本身发现公证书错误后撤销,另一是公证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公证书错误予以撤销。所以,对本案原告来说,必须向公证处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择一部门提出申请,促使他们发现公证书错误,如果公证处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则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对他们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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