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有什么特征,适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20:37:38 447 人看过

一、先诉抗辩权有什么特征

先诉抗辩权特征有功能上的防御性与阻却性和债务债权关系上的独立性和专属性。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显然属于给付拒绝权,即狭义的抗辩权,因而它具有狭义抗辩权的共同属性的特征,同时因为它是保证债务中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属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

2.从先诉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它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

二、先诉抗辩权适用条件

先诉抗辩权适用条件包括:

1.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条件是一般保证。

2.先诉抗辩权适用的时间条件是: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三、我国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先诉抗辩权意思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民法典》规定了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先诉抗辩权意思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所谓不能清偿,意思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n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n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n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n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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