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已于1999年3月10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关联法规:
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哪些
147人看过
-
生产者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表现在哪些方面?
149人看过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61人看过
-
违反计量法如何处罚
111人看过
-
赌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281人看过
-
砍树违法行为的量刑规定
369人看过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检举规定有哪些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2为鼓励和支持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检举揭发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检举制度,包括: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其检举权受法律保护。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2、接受举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举报人。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如何举报?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5为鼓励和支持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检举揭发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检举制度,包括: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其检举权受法律保护。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2、接受举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举报人。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权。
-
有关计量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什么决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4《计量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当事人若是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在直接起诉的前提下。
-
产品质量不合格有哪些处罚行为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05一般先行查封或是扣押,之后提请省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或认定是否属于限其使用或是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属于以上情形的就没收并处罚款;不属于的就责令改正。请参考修正后的最新“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