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预备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16:44 180 人看过

劳动预备制是为提高劳动者就业前的职业技能素质而实行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其目的是对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者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这对于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都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必须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

一、普遍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一)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者,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市场实现再就业。

(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三)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当地劳动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并为他们提供各种就业服务。

二、全面开展职业培训和教育

(一)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职业培训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搞好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就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任务,培养社会各方面需要的适用人才;充分利用并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等第一线急需的专门人才;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设施,挖掘培训潜力,对尚未经过职业培训的职工进行岗位培训。

(二)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

职业学校要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课程和教材要增强专业适用性,具有职业教育特色,实行产教结合,培养学生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职业培训主要是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指导、法制观念等教育。培训时间根据学员文化基础和所选专业确定,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2年以上,非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1年以上。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和内容,根据行业或企业要求,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适当调整。

(三)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培训,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远程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各类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实习基地,组织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生产实习,开展勤工俭学,并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三、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

(一)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二)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对违反规定招收、录用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改正,并要求未经培训学习的人员,参加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限期取得毕业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企业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四、国家要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

(一)对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支持。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训,其培训经费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学员个人收取培训费,可参照当地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

(二)参加劳动预备制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原则上实行免试入学,需要经过文化考核和能力测试的,由当地政府确定;进入各类职业学校学习,按国家或地区有关规定进行。学员经劳动预备制基础文化学习后,可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确定其参加不同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三)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实习基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五)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比较好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经当地政府确定,可做为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单位。可采取培训资格认定、培训项目招标、培训成果考核以及给予培训经费补贴等方式,促进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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