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的定义
盗窃行为必须构成盗窃罪。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其破坏性手段只是为盗窃服务。若盗窃行为构罪,破坏性手段造成财物损毁也构罪,根据刑法牵连犯理论,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根据《解释》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具有特殊性,一方面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无论破坏性手段是否构成他罪,都要从重处罚;另一方面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破坏性手段即使构成他罪,也不从重处罚。显然,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从重处罚的前提是盗窃行为必须构成盗窃罪。表面上“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很好理解,但需注意:
盗窃的金额、既未遂形态不影响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新增为盗窃罪罪状。此三者与普通盗窃相比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依然是结果犯,以窃得财物为犯罪既遂,但没有盗窃金额的要求,盗窃金额的多少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二是盗窃未遂,且不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又无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认定为盗窃罪。即在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盗窃的金额、既未遂形态并不影响从重处罚。
二、多次以破坏性收端盗窃
“多次盗窃”从重处罚要求三次以上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这里的“多次盗窃”指的是因“多次盗窃”构成的盗窃罪,即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笔者认为,《解释》中规定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从重处罚的情形是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行为的单独评价,要求破坏性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才能从重处罚。“多次盗窃”虽构成盗窃罪,但其中每一次盗窃行为不能单独评价,每一次盗窃行为都不单独构成盗窃罪,不能将“多次盗窃”的整体构罪赋予到每次盗窃行为之上,一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也不能影响到整个“多次盗窃”。但是,以构成盗窃罪的三次盗窃行为为基准,如果行为人“多次盗窃”中有三次以上甚至每次盗窃行为都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则破坏性手段已影响到“多次盗窃”整体,在“三次盗窃”构罪的整体下,破坏性手段又无处不在,如此构成盗窃罪的情形下理应从重处罚。
“造成其他财产损毁”的“其他财物”可以是盗窃的同种物。根据《解释》的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要求“造成其他财物损毁”才能从重处罚,如何理解“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中的“其他财物”至关重要。有人认为,“其他财物”是指与盗窃的财物不同种类的财物,如为盗钱将保险柜损坏,保险柜就属于“其他财物”,同种财物的损毁应计入盗窃数额。笔者认为,行为人对“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中的“其他财物”并无盗窃故意,不能计入盗窃数额,“其他财物”中的“其他”是针对“盗窃财物”而言的,只要不属于行为人的盗窃目标范围,都属于“其他财物”,无论是否与盗窃的财物属于同种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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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具体来说,犯罪既遂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当犯罪行为具备了刑法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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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手段盗窃是什么意思, 破坏性盗窃与一般的盗窃的区别是怎样的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4破坏性手段盗窃是指行为人通过降低、毁损物品的使用性能、价值的方式,实现其秘密对他物非法占有的目的。破坏性盗窃与一般的盗窃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区别在于盗窃的手段:普通盗窃行为平和,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破坏性盗窃行为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目的,而手段具有破坏性,即行为人在实施了盗窃行为的同时,也实施了毁损某财物的价值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以及公共管理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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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盗窃案立案标准及样子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1一般是3000元以上立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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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并构成犯罪福建在线咨询 2021-10-1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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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加破坏多少起判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0盗窃并且破坏财物的,一般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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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手段盗窃罪的认定是怎样的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2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了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从重处罚的条件,包括“以盗窃罪从重处罚”与“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了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具体认定应从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