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解除孕期女性劳动合同
实践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同样适用,下同)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个案越来越多,怎样处理此类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员工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国汉律师事务所负责民事诉讼的邵亚光律师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但也有例外情况,邵亚光律师表示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发生争执,专家认为正确的处理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之日的工资及工资的的赔偿费用。第二种方式是生育期女性如果不愿意再在单位工作,则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女性失业加发三个月保险金
对于企业解除与生育期女性劳动关系带来的众多纠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记者表示广东正在加大对女性生育保障力度。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省人社厅近日已经起草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等四个法规规章修订草案正征求社会意见。其中《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增加女性失业人员生育期失业金,对女职工或女性失业人员生育期的保障力度明显提高。
相比目前正在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后的失业保险征求意见稿新增加了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一次性加发三个月失业保险金,不计算为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而广东省人社厅近日公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规定措辞明显更为严厉,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应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费。
目前正在实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称其依照本规定执行,而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则是适用本规定。
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则一视同仁地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应当依照本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在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还增加了生育津贴发放办法的具体计算方法,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计发。假期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是目前正在实施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没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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