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常见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9 18:54:09 148 人看过

1、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发包人投资付之东流,建筑材料变成建筑垃圾,损失包括投资、建材价款、劳务费、设备租赁费、贷款利息、对第三人赔偿金等;

承包人劳而无果,损失包括机械设备租赁费、工人工资、垫资等。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2、质量缺陷往往是多因一果,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混合过错所造成的。

承包人是专业施工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高于社会中谨慎理性人的注意义务。

3、承包人明知设计图纸有缺陷,未及时提出而继续施工的;

对建筑材料配件怠于检验或者通知而继续使用的;

对发包人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不予拒绝的,可以确定其存在过错,也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赠与有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在房屋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公证和公益赠与除外。

如果出现法定撤销情形,赠与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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