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转移条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8:33:14 147 人看过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因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未到期的人寿保险合同应当在公司清算、终止前转让给其他有资格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资弥补确保这些未到期保险责任的可靠履行。本条规定的寿险合同转让分为自愿转让和指定转让。保险公司因被责令关闭或者破产而被强制解散的,被解散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其他从事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协商,签订未到期的人寿保险合同转让和接受协议。被解散的保险公司持有的人身保险合同,没有保险公司自愿接受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指定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根据本条规定,解散的保险公司必须将未到期的人寿保险单连同相应准备金一并转移给承担人寿保险责任的公司。这里的责任准备金是指寿险保单的全部净值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净值。同时,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赔付金额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也应当提取。被解散的保险公司能够转移其持有的未到期人寿保险单相应准备金的,接受该人寿保险单的公司不增加额外保险责任。解散的保险公司因严重损失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被指定接受转让寿险保单的保险公司将无法承担转让给它的寿险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一般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接受转移的保险公司向基金申请贷款或支持。对此,我国《保险法》还特别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保险保障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本条仅规定了第二款的原则,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转让或者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的,应当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寿险合同及其准备金的转让由清算组负责。指定转让的,清算组应当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保险公司签订寿险合同和准备金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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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4日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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