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入债权受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4 15:21:38 259 人看过

一、债权转股权的法理基础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对企业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前提是债权人已向该企业履行过一定的契约义务,向其支付过一定数额的钱物。因而,事实上,债权人对该企业已有资本投入。当企业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时,经债权人和企业的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债权人可将其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只不过该项股权的产生与正常情形下股东或发起人对企业进行资本投入从而产生之股权的区别在于由债权转化之股权的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入早在债权产生之初即已完成。因此,债权转化之股权仍是基于债权人对企业的实际资本投入而产生的。

从破产法的角度来看,企业破产以后,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即转化为赔偿要求权,而这种赔偿要求权在破产偿还顺序中,远远优于企业股东因股权而对企业享有的所有权,亦即,债权人对企业的破产财产享有优先于企业股东的受偿权。因此,当债权转化为股权后,债权人在实际上放弃了上述优先受偿权。此举对其他债权人而言,非但没有侵害他们的权利,反而是有利的。

在严格执行破产法的美国,其债转股机制便是在企业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进行重组的过程中产生的。当企业依法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决定是进入清算程序予以破产,还是将债权转化为对企业的所有权,从而对企业实施重组。在这个过程中,所有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转化为赔偿要求权,而市场建立了赔偿要求权的二级市场流通交易机制。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些对重组有信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在流通市场上购买其他债权人的赔偿要求权,然后将赔偿要求权转化为对企业剩余资产的股权,并对企业实施重组,维持其经营。美国的经验表明,通过债转股从而取得企业的经营权是合法的,切实可行的,它甚至可以在市场条件下作为一项投资来进行。

从保护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体现一个企业的经营运作能力和对外给付能力的量化标准应是企业实际拥有的净资产。而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将债权转化为股权的行为并不影响企业已拥有的净资产的数额。因此债转股的行为并不会对企业的潜在债权人或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侵害。

综上,以债权作为出资的现象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

二、债转股在我国的实践操作及有关规章

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为此,国家有关部委已发布了一整套规章对之加以规范。例如,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及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等。这些规章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行为的合法性,并将实施债转股视作党中央、国务院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

上述债转股虽系政策性的债转股,但亦经由理论界的多次论证。这种政策性的债转股与一般企业的债转股相比有着更强的政策性因素,但其存在亦有着与一般企业的债转股相同的法理基础。既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行为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与之有着相同法理基础的一般企业的债转股亦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并且,一般企业的债转股现象在实践中已屡见不鲜,并在企业重组的过程中得到有权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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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06
      没什么首先,注册资金写章程里面提交工商局就行了。 如果计划实际入资金。 可以在公司注册完成之后,拿到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租房合同后,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拿到开户许可证后, 按照章程上面写的比例,由股东个人卡转账到公司账户即可, 会计记账注册资本入账银行存款。购买印花税。
    • 购买中外股东的股权后又投资入股的公司,如何处置现有的债权债务?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1
      一家中外合资有限公司于94年成立,外方股东自96年起至今就不曾来华,公司于2001年3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请问现在中方股东对公司现有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应当如何处置?答复: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第九十二条规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