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关问题的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9:05:30 409 人看过

小额诉讼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项制度,对小额诉讼程序有一定的限制。如何完善浙江省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相关知识整理如下。欢迎阅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就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对目标金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目标限额的民事案件,实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单笔缴费诉讼,第二条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限制,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小额诉讼案件目标限额前,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每年定期下达,第三条下列案件应当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销售合同纠纷、贷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赡养费和身份关系明确的赡养费,以及仅就支付金额和时间发生争议的赡养费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劳动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仅就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发生争议的案件,经济补偿或补偿的支付金额和时间

劳动关系明确的案件,以及仅就劳动报酬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发生争议的案件

<6)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金钱支付案件

年海事法院审理的简单海事案件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可以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适用于小额诉讼:,公告送达的案件适用

(2)当事人或者被告人提出反诉后,增加或者变更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

(3)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

(4)涉及个人利益的案件关系纠纷和产权确认纠纷

(5)可能涉及评估和鉴定的案件

(6)不适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其他条件的案件,第六条小额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以提起口头诉讼,由人民法院备案,原告签名确认,并告知对方

双方可以同时向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人民法院请求解决争议。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

第七条小额诉讼案件不单独编号,但应在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申请程序选项中勾选“小额诉讼程序”

第八条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时,应当明确告知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第九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按照一般简易程序审理或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异议成立不成立的,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并在充分解释后将驳回理由记入笔录或者判决书第十条当事人明确放弃抗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辩护期间或者举证期限的,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但辩护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但应当将通知和笔录用于案卷。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采用书面证言、音像传输技术或者音像资料等方式作证。第十二条公开审理的,证人的姓名、诉讼事由,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不得在听证会前三天宣布

小额索赔案件的审理可以适当简化,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终陈述和法庭调解命令的限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第十三条当事人被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小额诉讼的适用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小额诉讼案件可以在法院审理,当事人的住所、住所或者工作场所可以根据情况

第十五条立案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庭前、庭中、庭后进行调解。但是,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应当在调解协议达成并经审判人员复核后及时作出判决。当事人双方约定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的,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通过调解解决的小额诉讼,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在调解记录副本上加盖原审核章,交当事人保存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小额诉讼向其他诉讼的转化。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转为其他程序。如果审判转为一般简易程序,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案件移送普通程序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裁定。

第十七条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书只能记载当事人的情况、案件事实要点、判决的主要理由,第十八条小额债权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如果一个月内无法结案,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一般由人民法院执行。<2013年1月1日前继续按照一般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23: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赡养费相关文章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审判中合议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7年7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民事审判中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强化对合议庭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合议庭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合议庭的若干规定》履行职责。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可成立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但应适时进行交流。有条件的,可设置专业合议庭。第三条合议庭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确有必要时,可组成三人以上的合议庭,但必须是单数。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除因回避、工作变动、外出学习、身体状况等事由不能参加案件的审理外,不得随意更换;确有必要更换的,应当报请庭长或院长决定,并在决定后及时告知当事人。第四条除院
    2023-06-08
    364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时,为查明案件事实,在双方当事人参加下,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等进行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制度。第三条审理下列国家赔偿案件,应当组织听证:(一)侵权损害事实争议较大的;(二)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的;(三)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的;(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五)其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第四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听证组织第五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是否举行听证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举行听证的,可由赔偿委员会或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员一人主持,书记员担任记录。重大复杂的
    2023-06-04
    233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认真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假冒、盗版等侵权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及文华事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讨论,现对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收案范围.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精神;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下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1、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2、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3、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4、
    2023-06-05
    347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7年7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民事裁判的司法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一条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或审判组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律规定不全面或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遵循公平、合理的价值目标,结合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民事政策、法学原理以及民事习惯,运用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对案件的裁量做出理性判断的权力。第二条下列情况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在法定几种处理方案中选择适用的;(二)在法定范围限度内进行裁量的;(三)无法依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唯一、确定而没有规定一定幅度或多种处理方式时,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三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秉承司法良知,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体公
    2023-06-08
    173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的公开性,进一步提高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判息诉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不服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适用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听证分为信访听证和复查听证,前者用于审查决定是否对信访案件调卷复查,后者用于审查决定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第三条听证坚持平等、公开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一般应实行听证审查。听证允许公民旁听,听证的程序、内容对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听证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经过信访听证的,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再安排复查听证;听证应围绕争议的焦点
    2023-06-08
    312人看过
  •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问题
    法律综合知识
    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规定了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实践中如何理解适用?会议认为,小额诉讼程序的确立有利于快速化解纠纷,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各级法院要准确理解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大力推进小额诉讼程序在基层法院的广泛适用。凡是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的,一律强制适用。应当适用而未适用的,上级法院可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关于不完全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问题。根据2014年省法院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大力推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通知》,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其他条件,仅是案件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之上、1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诉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是在民事诉讼法第一
    2023-02-17
    442人看过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来源:作者:发布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赣高法〔2003〕2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适应新形势对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要求,根据新修正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批复、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会议精神,结合全省法院的实际情况,我院2003年4月30日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2003年4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九次审判委员会通过)一、案件管辖(一)级别管辖1.全省各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各基层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本省高
    2023-04-24
    96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决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与省劳动仲裁法院联合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回答了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以供参考。如果由于不能归责于雇主的原因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人是否可以要求雇主支付双倍的工资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是雇主的法定义务,但实际上是不能归责于雇主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无法支持员工要求双倍工资的索赔。以下情况通常可被认定为“不能归因于雇主的原因”:雇主有充分证据证明雇员利用主管人员和其他当局的权力拒绝签署或故意不签署劳动合同;因其他客观原因,用人单位不能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如受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女员工在产假或哺乳假期间,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正在休病假II。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一年内续签了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员工支
    2023-05-07
    322人看过
  •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2000)687号1.本意见所称房屋拆迁民事案件,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发生争议,从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房屋拆迁协议纠纷、要求安置补偿纠纷,及要求拆迁赔偿等案件。未取得拆迁许可,由于村镇建设等需要使用集体土地而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因拆除房屋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民事案件。2.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协议中关于搬迁义务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告知拆迁人根据拆迁有关法律规定,依程序向区、县房管局申请限期拆迁,由区、县房管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3.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和拆迁人未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起诉要求拆迁人安置补偿的,应告知其根据拆迁法律规定,申请房管部门进行拆迁裁决。4.房屋拆迁民事案件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或被安置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5.审理中,对于涉及拆迁协议中未起诉的私房产权人、公房使用权人的,应将其列为第
    2023-06-15
    95人看过
  • 湖北省高级法院民事审判有关问题规定
    如果夫妻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下落不明时该怎办?工伤可以索要营养费吗?湖北省高级法院近日对审判这类民事类案件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并作出了一下规定:一、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时应区分有责和无责,并根据各自的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实行分项赔偿。3、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2022-10-16
    421人看过
  • 广东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中适用和解的指导意见(试行)
    粤高法发[2008]23号为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切实维护刑事案件被害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第一条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通过协商,达成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给予谅解宽恕的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第二条刑事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第三条刑事和解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的案件和部分其他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具体包括:(一)因婚姻、家庭矛盾或者民事纠纷引起的人身伤害、侵犯财产案件;(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过失犯罪的案件;(四)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妇女等特殊人
    2023-06-11
    225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苏高法审委[2004]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高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水平,我院审委会已于2004年1月15日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二00四年二月三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与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
    2023-08-17
    52人看过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涉及土地权属案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土地管理局: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是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为了加强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现就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裁定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二、土地权属的确认以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为准。三、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只要法律文书齐全、负有依法协助执行的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都必须依法协助,不得推诿或借故不办。四、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土地为载体的各种权利、义务)作出查封、转移裁定。五、当事人部分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2023-06-10
    42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5.审
    2023-06-19
    74人看过
换一批
#赡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赡养费
    词条

    赡养费是指晚辈对长辈支付的相应费用,夫妻离婚是不存在赡养费问题的,夫妻之间的是扶养费。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可以要求对方进行一定的经济上的帮助,该义务实质上是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 更多>

    #赡养费
    相关咨询
    •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是否有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0
      省高级法院有权对全省法院进行业务指导,所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是有效的,各级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这类案件都应遵照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3-12-23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哪些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程序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5
      根据2015年2月4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
    • 哪些民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哪些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04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指引》第1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使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立案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下列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借款、买卖、租赁、借用、承揽、农村土地承包、储蓄存款和服务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明确的继承纠纷、不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后财产纠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4
      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1.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2.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