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2:52:40 230 人看过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期限为3年。如果患者在损害后果出现后超过20年未起诉,将丧失胜诉权。另外,如果患者在一年内曾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或经第三方调解,诉讼时效将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仍为3年时间。在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赔偿标准作了一些调整,因此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经鉴定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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