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的特约效力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4 17:03:20 396 人看过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一、什么是属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呢

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义务主要有: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二、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应该交付给谁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虽不是租赁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因租赁物的直接受领人是承租人而非出租人,就这一点来看,承租人有如买受人的地位,因此,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的该种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并就标的物的瑕疵向出卖人请求瑕疵担保责任。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既是承租人的权利也是承租人的义务。作为义务,承租人应当按时接受标的物,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接受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的责任;作为权利,承租人有权接受标的物,出卖人不得拒绝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不仅有权接受标的物,而且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时,承租人有权直接向出卖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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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1日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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