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认定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35:09 454 人看过

对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究竟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认定,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例,笔者认为,对电子证据的三个属性进行审查判断时应当从可采性和证明力两个层面作出不同的要求。关联性可分为有无关联和关联程度,客观性应当分为外在真实性和外在客观性,即真实性和可靠程度,而合法性基本上是可采性问题,与证明力问题无多大关系。不过,由于电子证据运作的特殊性,电子证据往往还会涉及到是否完整的问题,我们在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还可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对电子证据的完整程度进行审查,以决定其证明力的大小。

(一)关联程度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首先取决于证据同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及联系的密切程度,而这种联系的密切程度又与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有很大关系。有不少学者认为数据电文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因此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单独地证据案件事实。这种观点看到了电子证据的脆弱的一面,并据此认为电子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从而认为电子证据是间接证据,这样的理解一方面在逻辑上说不通,另一方面不符合对电子证据运用的非歧视原则。我们知道,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取决于其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间接证据的最大特点是证明的或然性。正是因为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联系,间接证据才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不能单独、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电子证据也是这样,如果一份数据电文的内容直接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即使其可靠性受到怀疑,它仍是直接证据。因此,我们不能一概地认为电子证据就是间接证据,应当从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程度出发,判断其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从而衡量证明力的大小。

(二)可靠程度

可靠性作为衡量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法官在认定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时应认定该证据本身的真实程度,并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其内容的可信程度,以及哪些部分是可靠的,哪些部分又是相对不可靠的。可靠程度如何直接影响法官对电子证据证明大小的衡量。电子证据具有很强的科技依赖性,认定主体对技术的了解程度往往对认定电子证据的可靠程度有很大的影响。对电子证据可靠程度的认定可以从正面和侧面两个方面进行。正面认定时应尽可能地审查电子证据形成、存储、传输、收集及提交的各个环节的可靠程度如何;侧面认定时主要使用推定的方法,通过对其他因素可靠性的认定来推定出电子证据的可靠程度。

(三)完整程度

完整性是考查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它包括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和电子证据所依赖的电子系统的完整性。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涉及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内容上的完整性。形式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保持生成之时的原状,包括格式调整在内的任何更改都将视为完整性受到损害。而电子证据内容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自形成之时起,其内容保持完整、未遭到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电子系统的完整性有三层含义:一是记录电子数据的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如果系统曾处于不正常状态,则对数据的完整性构成了影响;二是数据记录必须在业务活动的当时或即后制作,而专为某项目的如诉讼而制作的电子记录无法确保其完整性;三是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系统对业务活动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完整的记录是指数据电文信息、附属信息和系统环境信息要统一。

电子证据是电子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它的出现给现有的证据体系和民事诉讼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也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目前我国的诉讼法领域和证据法体系中很少有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我们衷心的期待电子证据相关立法早日出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3: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电子证据相关文章
  • 民事诉讼法与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一、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的认定1、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
    2023-06-03
    223人看过
  • 证人证言证明能力的认定标准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中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也作了排除的规定。可以说,这些法律规定就是对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证明力认定的标准,其中包含以下几点:1、证人证言的相关性,即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有关,并且由于证人证言的存在使得案件事实的存在有了更大或者更小的可能性。它是决定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关键。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相关性是一种客观属性,其根源于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是基于案件事实作用于客观事物及证人的主观所产生的,而非人为的牵强附会的联系。2、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即证人证言是真实的证据材料,虚假的证人证言没有
    2023-04-22
    93人看过
  • 关于电子证据的效力和司法认定实践标准是什么
    一、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的认定1、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
    2023-05-03
    269人看过
  • 电子证据审查认定
    一、电子证据审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如何进行审查和认定作了规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依据上述规定,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电子证据:(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
    2023-04-27
    484人看过
  • 公证证据认定的标准
    公证员对于证据的认定享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如前所述,公证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于公证申请人,并且由公证员单方面对于证据作出最终的判断,因此,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应对申请人负责并且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自身的行为应防止权力的滥用,因此,设定有关公证证据认定的一般标准显得相当重要。(一)主体标准所谓主体标准是指公证申请人必须有证明材料证明其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对于公证当事人的要求,即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与申请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由于公证活动是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基础的,因此申请人最先提供的证明材料大体能够证明申请人是符合规定的适格的当事人。例如,在受理申请人要求对于手机中所存储的短信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时,申请人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手机及手机号码是归其合法所有的,如提供购买手机的发票、电话费帐单、电信部门的有关证明等。(二)实体与程序标准所谓实体与程序标准是指
    2023-02-28
    393人看过
  • 公证证据认定的标准
    公证员对于证据的认定享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如前所述,公证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于公证申请人,并且由公证员单方面对于证据作出最终的判断,因此,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应对申请人负责并且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自身的行为应防止权力的滥用,因此,设定有关公证证据认定的一般标准显得相当重要。(一)主体标准所谓主体标准是指公证申请人必须有证明材料证明其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对于公证当事人的要求,即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与申请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由于公证活动是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基础的,因此申请人最先提供的证明材料大体能够证明申请人是符合规定的适格的当事人。例如,在受理申请人要求对于手机中所存储的短信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时,申请人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手机及手机号码是归其合法所有的,如提供购买手机的发票、电话费帐单、电信部门的有关证明等。(二)实体与程序标准所谓实体与程序标准是指
    2023-05-01
    206人看过
换一批
#电子商务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电子证据指的是一方当事人以数字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形式的证据信息。 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 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 更多>

    #电子证据
    相关咨询
    • 电子证据的认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23
      电子证据的认定必须要符合证据的三性,也就是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客观性主要从记录的形式以及记载的内容两方面进行考虑,关联性则是其证明的事实与案件待证的事实是否有客观的联系,合法性则是从记录形式及是否有过修改等方面进行认定。
    • 不同证据效力认定的标准
      山西在线咨询 2021-09-29
      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
    • 如何认定证据的种类证明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9
      1、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
    • 对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9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来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首次被人民法院采用是上海法院一起案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8848网上买卖案中,在国内第一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Ψ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
    • 家庭暴力证据认定标准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2-28
      (一)对当事人陈述要进行认真审查,不能说当事人的陈述就不是证据。 (二)同事邻居的证言作为间接证据,对法官的判断是有价值的。 (三)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品格证据不能排除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之外。 (四)如果女方说是正当防卫,举证责任应该合理地转移到女方,但这个证据责任不应该适用整个刑事案件中那么高的证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