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谢克伟
晨报讯去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尽管国务院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但对于实施后遇到的诸多问题,相关部门依然左右为难。为了解决新法可操作问题,有关部门新近出台了新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昨天,劳动法专家、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晓慧就《意见》中用人单位、员工关心的内容进行了解读。据悉,按照此次《意见》精神,员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0年,遇到生孩子、生病等法定理由顺延后,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10年,不能作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理由。《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限的顺延只是为了照顾员工生孩子、生病等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并不是说工作年限也予以延长。贾晓慧认为,在新法并没有对终止情况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
热点问题解读■第三次签合同员工要签无固定期合同,单位必须签
新法出台后,很多单位和员工对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合同,续订合同条款,到底是第二次签合同就应当签无固定期合同,还是第三次必须签无固定期合同的解释各持己见。此次《意见》对于持续了一年多的争议作出明确规定,应当是指员工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后,与员工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合同的情形。
■法律没规定不能要求单位付代通金
代通金是指单位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合同,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这笔费用。新法明确了代通金支付的三种情形,即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据贾晓慧解释,很多员工遇到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也要求单位支付代通金,显然这是不符《意见》精神的。
■服务期超过合同期应以服务期为准
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又因为员工出国培训签了服务期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期已满,但服务期还没有结束,该如何处理?此次《意见》明确规定,除非单位放弃,否则员工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作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为了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但贾晓慧也指出,按照《意见》精神,继续履行合同期间,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将被视为单位放弃了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也就终止了。
■预先付住房补贴员工违约解除合同,单位可要求返还
按照《意见》的解释,单位给予员工较高价值的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属于预付性质。员工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出劳动,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按照对等原则,员工未履行部分,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
■新法实施前工作已满10年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合同,单位必须签
按照新法有关本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规定,此次《意见》明确指出,在新法施行前签订劳动合同,新法施行后发生原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但员工在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按照新法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同时员工也提出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单位必须签订。
■竞业限制条款无补偿金标准按此前员工正常工资20%-50%支付
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其中未约定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然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金,但没有明确具体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意见》规定可以先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补偿金支付标准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意见》明确,单位必须按照员工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
■到达退休年龄和领取养老金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
合同尚未到期,但员工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在领取养老金,员工希望继续在单位工作,由此员工会提出合同未到期,应该继续履行要求,但单位认为其已经在领取养老金,合同必须终止。《意见》对于员工、单位争论不休的问题作出明确回应: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和领取养老金,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完全可以依法终止合同。
■不满足法定条件裁员支持恢复员工劳动关系
单位裁员必须满足新法规定的条件,其中包括达到一定裁员人数、必须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裁员方案还须向劳动部门报告等。如果不满足这一系列条件,《意见》明确规定,如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应予以支持。
■律师事务所部分人员有关劳动报酬纠纷属劳动争议
此次《意见》特别指出,律师事务所中专职行政或勤杂人员、在律师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员工,与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除此之外的涉及合伙利益分配等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境外办事处按规通过外服招人发生纠纷为劳动争议
此次《意见》还特别指出,合法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境外公司在沪办事机构,通过对外服务机构招人,劳动者与办事机构就劳动权利、义务与机构发生纠纷,该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按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如果该机构未按规定通过对外服务机构招人,涉及劳动报酬等纠纷,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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