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公示程序破产程序能上诉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0-07 02:45:07 433 人看过

一、督促程序公示程序破产程序能上诉吗

1、督促程序具有绝对效力,督促程序正常结束,不得上诉,也不得就该债务另行起诉。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十五日内如果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支付令,只有失效和有效,没有效力暂定等上诉一说,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的规定,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间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这个规定也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只有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因此,对于督促程序的救济途径,目前只有人民法院院长主动纠错这一种。

2、公示程序是指政府向群众公布一件事件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步骤。

公示程序分为四个步骤:(1)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2)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3)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

二、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有关规定,督促程序是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这一规定,说明了督促程序适用的案件种类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金钱是指货币,即以票面标明的金额表现其价值的。在民事法律中是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三、督促程序案件由哪级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

2、支付令是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n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n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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